1樓:渣子
不一樣。微型載貨汽車12年強制報廢。
運營計程車(小、微型)8年強制報廢,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強制報廢。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強制報廢,微型載貨汽車12年強制報廢,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強制報廢,半掛牽引車15年強制報廢,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汽車報廢流程如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乙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鑑定表》和《報廢汽車**證明》及車輛解體**,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2樓:滿楓麻雅豔
你說的是什麼啊!不明不白的,要是你說的是微型貨車的報廢年限,那是8/12年這是國家規定的車輛的壽命,如果你的車框還好,是還可以正常行駛的,但是年審車次數為兩次。
3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小貨車的報廢工作年限:營運性貨車12年報廢,非營運性貨車15年報廢。
微型貨車(車長小於等於3.5m,總質量小於等於1800kg)12年強制報廢,其他的型別的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15年強制報廢。
3、旅遊客車報廢工作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20年;
7、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工作年限為8年,可申請延期至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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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行駛證上登記的確實是微型貨車的話,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是8年,而且不能申請延緩檢驗.聽你說的年份應該是這種,在那之後就沒有這種車了.貨運\營轉非\非營運都一樣
這是專業的答案,你去車管所也這麼答覆.
5樓:唐蘊鐸冰綠
貨車除1.8噸以下的微貨是8年報廢,其他都是15年(10年延5年).外觀差不見得車就舊,也可能是用得太狠了,但外觀差的車車況也不會太好.
答案補充
我今天值班到8點,如有不明請補充問題,我給你做詳細解答.
6樓:匿名使用者
輕微型貨車強制報廢標準是8年,注意看清車是哪一年產的,不要看是哪年買的.看車的vin碼(17位,一般在儀錶盤上方)的第十位就可以知道車是哪年產的,1就是01年的,2就是02年的,往後排,如果第十位是個字母那這車已經到報廢年限了.
小貨車報廢年限
7樓:戒為良藥
小貨車報廢年限一般是10-15年。
機動車使用年限
1.微型載貨汽車--12年
2.重、中、輕型載貨汽車-- 15年
3.半掛牽引車-- 15年
4.計程車(小、微型)--8年
5.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6.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8樓:命由人不由天
小貨車報廢年限一般是10-15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擴充套件資料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公尺;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公尺;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公尺;
9樓:舞璇瀅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年限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年限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年限15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相關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電單車使用12年,其他電單車使用13年。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3個檢測週期(即1年半)未獲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就將被強制報廢。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電單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電單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電單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新規同時規定,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里、正三輪電單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電單車行駛12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
10樓:途虎話養車
是這樣,因為大多數的貨車,一般而言,車主和使用者大多都不會很好的去維護保養。因此大多數貨車給人印象都是破破爛爛的。
一般來說比如輕型貨車,大多數的皮卡就屬於此類,那麼他們的使用年限是15年。而一些微型貨車,看起來外觀和五菱之光差不多的,很小的車型,按照國家規定是12年使用年限。
但往往開3年5年之後給你的感覺就已經像是一台開了20年的車的樣子。因此我們不能用外觀來衡量車的年份的。
11樓:七先生的遊戲分享
這個報廢年限一般都是開到多少公里,或者20年左右就可以報廢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車管所:汽車報廢年限新規「出爐」,國四國五車主請注意!
13樓:老司機_在路上
一般,微型載貨車12年;重、中、輕型載貨車15年;半掛牽引車15年;道上老司機還和我說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但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強制報廢。
14樓:匿名使用者
貨車除1.8噸以下的微貨是8年報廢,其他都是15年(10年延5年).外觀差不見得車就舊,也可能是用得太狠了,但外觀差的車車況也不會太好.
15樓:匿名使用者
那車肯定有問題,營運性質的小貨車10年就得報廢.
16樓:匿名使用者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可以延緩報廢;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
6、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7、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8、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緩報廢。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0、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1、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4、兩輪電單車、輕便電單車報廢年限為10年。
15、輕便、邊、正三輪電單車報廢年限為8年。
16、其他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7樓:你的微笑
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希望「道上」老司機的回答能幫你
微型貨車報費年限是幾年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微卡屬於營運車輛。國家規定營運車輛強制報廢時間為15年,。但是使用滿10年以後,車的年審就改為半年一審,要是審不過,也得報廢。
19樓:羊兒要吃肉咩咩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乙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 ,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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