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徭音田寄南
持舉報材料或證據材料,去檢察院的刑事檢察部門舉報,要求監督立案即可。乙個月內。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是刑事案件的中間負責人,負責整理公安移交上來的犯罪材料和向法院提交刑事案件公訴。檢察院一直要等案子宣判下來,和10日上訴期(犯罪人不上訴)。檢察院才結案。
3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檢察院的審查結案期限一般為一到乙個半月。但是,這個時候本案並沒有到最後階段。檢察院要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期大致還需要兩個月,然後才會出來判決結果。
贏得這個資料是搞錯了,是些公安機關偵查結案之後遞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才審查結案的
並不是說先檢查院結案後公安機關結案
受理案件與立案的區別如下:
一、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
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是否立案則需要審查。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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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立案多長時間結案,檢察院立案到結案時限,立案後
4樓:阡陌上花開
詐騙案立案,如果抓獲犯罪嫌疑人並刑事拘留,從立案偵查到偵查終結一般是兩個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乙個月,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兩個月審判完畢。
結案要根據具體的事實和證據材料來確。詐騙罪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就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流程進行,一般審查階段是3個月,審查起訴階段需要2個月左右,需要補充偵查的每一次1個月,審判階段是3個月左右,如果是取保候審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總的來說從內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後到本案件結束,一般容是7個月到1年左右的時間。
詐騙罪立案時限是沒有的,只要復符合立案條件就應當立案。一般來說,報案後,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機關經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制責任並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應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不過要注意,雖然對詐騙罪沒有立案時限的規定,但卻有追訴時效的要求。
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那麼才能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5樓:淮安浙江人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每個刑事案件所採取的強制措施不同,案情也不相同,準確的結案時間,無法準確表述;正常情況下,普通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約需6個月。
一、公安機關辦案程式及時間
1、拘留期限:正常14天;最長37天。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羈押期限:正常2個月,可延長1個月,特定情形,經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二、檢察院辦案程式及期限
1、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正常1.5月;補偵1個月,二次為限;每次重新計算。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一審法院審理期限
1、公訴案件;正常2個月,可延至3個月;特定情形下,還可延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訴案件:6個月。
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式:正常20日;可延長至1.5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6樓:諾言
詐騙案一般會在五個月內能結案,最長不會超過十九個月。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7樓:人類情感觀察者
您這個問題描述不夠具體,以下的回答供您參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即等移送審查檢察院起訴時可以查案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即從立案逮捕到移送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2個月。
由於無法判斷詐騙的案情情況,故多久可以查到案情難以界定,移送審查起訴了就偵查階段結案了。後續就是訴訟刑罰了,就是涉及審限的問題,所以乙個案件多久結案影響的因素有很多。
8樓:戚廣利
詐騙立案多長時間結案,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如果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乙個月。
9樓:miss西瓜頭
根據現行司法解釋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也就是說當詐騙公私財物的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就已經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了。
2、有以下情形之一,雖然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最後應當注意的是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0樓:西北狼
huang_yin_bin lv13
2017-12-20
滿意答案
lefas
lv72017-12-21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每個刑事案件所採取的強制措施不同,案情也不相同,準確的結案時間,無法準確表述;正常情況下,普通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約需6個月。
一、公安機關辦案程式及時間
1、拘留期限:正常14天;最長37天。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羈押期限:正常2個月,可延長1個月,特定情形,經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二、檢察院辦案程式及期限
1、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正常1.5月;補偵1個月,二次為限;每次重新計算。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一審法院審理期限
1、公訴案件;正常2個月,可延至3個月;特定情形下,還可延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訴案件:6個月。
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式:正常20日;可延長至1.5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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