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如何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

時間 2022-01-19 12:25:06

1樓:159丶光年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只要具備法定情形,當事人均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被隱匿或者轉移的,可直接請求分割財產;共同財產被變賣,如果變賣行為有效則只能請求分割變賣所得價金,若變賣行為無效,仍然可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被毀損的僅能請求支付賠償金、偽造債務的,可以請求非法占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樓:與各位同行

雙方協商,協商不成起訴後就按照照顧女方、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司法解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3樓:鄭莊公

首先明確一點:房屋是你父母財產,不屬於你們任何一方財產,她不可能分得到,你不用擔心。

其次,你要想減少財產損失,就必須加強對家中存款及貴重物品的控制,不能讓對方「捷足先登」。將貴重物品的發票交給你父母,嚴防她將家中貴重物品「偷」出去,在你名下的存款無論如何要牢牢控制,不能落到女方手中,並盡可能接觸女方名下的存款,可趁其不備,將這些存款影印下來。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在法庭辯論時,你可聲稱你名下無存款,貴重物品都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對方名下的存款。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們分割財產不會涉及到你父親母親的財產,僅僅是針對你們結婚後的共同勞動所的的共同財產,其次看離婚的雙方有無過錯,誰有過錯誰就要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放心,房子是不會分割的,因為不是你們的財產。

6樓:

房子的所有權歸父母,《房產證》如果是父母名義辦理的,你們就無權無割,

至於你們的共同財產可參照《婚姻法》及法院視情來分割,《婚姻法》只有兩頁,下面**有,你可看看具體適合哪些條款

7樓:吾本漁樵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規定,你們婚後財產分割是在平均分割的前提下適當多分給女方一些財產,孩子和女方共同生活你要承擔撫養費。

房子是你父親的名字,該房產屬於你父親,不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如何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9樓:淡ii定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

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佔比例增大的趨勢。這要求我們對新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從所有權歸屬的角度加以認定。

婚姻法第17條首先對此做了列舉、概括並舉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智財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條第3項之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於智財權收益的時間性,在當事人取得智財權後,因智財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並不同步;所以,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財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軍人時,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而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發放費用總額/(70-軍人的入伍年齡)。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一般登記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為所有權人,這樣對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此條的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為承租得來的住房是不會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作為乙個定語修飾房屋的的話,就大大限制了該條的適用範圍,因此欠缺妥當性;如果僅僅是雙方在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時,顯然更有理由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也沒有加以專門說明的必要。

而我們認為後一種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對於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做了原則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當前,父母對子女婚姻進行經濟資助購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現象。對於此類財產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在當事人結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在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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