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賠償程式,勞動法職業病賠償標準

時間 2022-02-01 19:03:03

1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工傷賠償,具體你查查你當地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當地沒有,就查***的《工傷保險保險條例》

2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1、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採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後,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認定為工傷後,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書之後,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進行職業病鑑定,這也是提出索賠的關鍵性證據。

攜帶身份證影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到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職業病診斷,如果通過審核,則獲得《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然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診斷為職業病後獲《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憑藉這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就可以直接向單位索賠,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當地法院起訴,這個作為證據足以。當然,你也可以繼續申請工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如果被認定為職業病,可以依照當地的職業病賠償標準索賠,這個一般屬於地方性法規調整。

4樓:山野柴胡

到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門診。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申請

勞動法職業病賠償標準

6樓:

《工傷保險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都對職業病做了具體的保護,即使是勞動合同中未寫明具體條款,一旦勞動者出現職業病,是可以要求企業賠償的。這一點請你大可放心。 若出職業病,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一旦鑑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7樓:突刎聳渤挪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國家《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

職業病的分類和防治有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分類目錄規定,勞動者得職業病,由疾控中心進行診斷確定,而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賠付。

提問我的愛人是乙個長期從事保潔的人員。接觸的是一些消毒化學藥品。比如84消毒水。

還有潔廁靈。據說他們的混合物是劇毒的。像這種情況下,肺部產生的結節是惡性結節,醫生診斷為早期肺癌。

您看這是不是屬於職業病?

回答由疾控中心進行診斷確定哦

我們這邊無法給您準確的答案呢

提問如何申請?疾控中心進行認定。北京的疾控中心在**呢?

回答提問

去疾控中心要拿出哪些材料呢?

回答職業病診斷一般要經歷六個階段:

一、申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接觸情況、臨床表現和就診情況、申請診斷職業病種類。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二、提交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塵肺病診斷申請者需提供相隔六個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張以上)。

所有材料應加蓋提供材料單位公章,說明材料屬實。

四、職業病診斷討論: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診斷過程如實記錄。

六、職業病診斷書根據診斷結論製作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執乙份,診斷機構存檔乙份。

提問這些相關的條例,需要參照哪些書籍?

謝謝您的耐心解答

回答這是部門規定

沒有書籍參照

更多15條

職業病賠償有多少

9樓:盧爺很帥很帥

職業病的賠償主要看職業病嚴重的程度

,以及影響生活方面的影響,

你可以做乙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根據等級鑑定才可以要求賠償的金額。

職業病怎麼賠償?

10樓:林吳桂

這無疑是按你們雙方的協議理賠,理賠金122000元,如果達不到你這個數目,你可以拿起法律**,請求法院解決,如果你想多要一分錢,也是要不到的。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業病只有達到傷殘等級的,才會給予傷殘補助金。按《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規定,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達到十級傷殘(最低等級)。

職業病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鑑定來確定賠償具體的賠償額。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鑑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鑑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鑑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的親屬由工傷保險**支付撫卹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鑑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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