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公攤面積怎麼辦,私自占用公攤面積怎麼辦

時間 2022-02-08 16:15:30

1樓:水果山獼猴桃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商品房公攤面積是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公攤面積是不允許私自侵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求業主自己回覆原狀,其次要求物管解決,還不成只好投訴到城建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佔了4個平方左右的公攤走廊面積,是否違法?現在他們想通過經濟補償我們,那就是退還占用面積,恢復原狀,你們應該聯絡物業公司處理,再不行就可以提起

4樓:

占用公攤面積應當退還恢復原樣,這是合情合理的,至於其他問題應該同過物業或維權講道理。

5樓:易書科技

1、占用公攤面積屬違法,即使沒有影響他人,但也違反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

2、公攤面積即公用建築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這些公攤面積基本上都是有人使用的,所以這不僅會影響他人,還有可能造成極大的消防隱患。

本條內容**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6樓:沈海峰

我鄰居佔了公攤面積怎麼辦

我家樓房裡的公攤面積被私自占用我應該怎麼辦

7樓:法律人

可以先你們找到侵權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物管介入,實在不行那就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排除妨害了。

8樓:若言

回答1.

向物業反映投訴,要物業限期處理。並且留好證據證明。在違章前期處理比後期更好。

2.物業不作為的話,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並且留好投訴回執。

3.向地區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反映,要求處理。並可以通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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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面積被個人占用怎麼辦

9樓:法邦網專家

可以直接起訴物業要求履行職責。或起訴對方侵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親親,您好,對於您諮詢的 私自占用公攤面積怎麼辦 的問題的答案是 占用公攤面積屬於違法行為,因為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對所居住的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但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不能損害到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全。而建築公攤面積是屬於業主共有,不是私有,所以占用公攤面積是不允許的也是違法的。

拓展資料: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商品房公攤面積是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公攤面積是不允許私自侵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提問你好,我想問下小區公共區域被物業和業委規劃乘一部分業主的私人固定停車位,這種做法有合理嗎,導致我們另一部分業主回家停車困難。

回答這種情況主要是看您這邊是否有購買這個車位,如果說被購買了的話,那肯定就沒辦法呀,如果說您這邊沒有買,它用別人用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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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占用公攤面積應怎麼處理

11樓:百合香行

那個大平台當初在買房是,是否算入公攤,如果是,你就千萬別學你鄰居,屬於違章建築.你們有業主委員會嗎?可以通過這個渠道啊. 物管..城市行政規劃主管部門

私自占用公攤面積違反了《物權法》第幾條?

12樓:金果

私自占用公攤面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13樓: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

房屋公攤面積被人占用怎麼處理

14樓:江蘇樊華律師

你們小區有物業,你可以向物業舉報,有業委會可讓業委會代表業主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恢復原狀,對於雜物,你可以以侵犯相鄰權中的通行權(影響你通行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

15樓:百源

可以找物業處理的。和物業不處理可以打消防**,消防應該管理的,如果消防不管那就是消防有人的。可以連消防一起一塊兒起訴。或者找人把他扔出去。這是自己解決的方法。

16樓:若言

回答1.

向物業反映投訴,要物業限期處理。並且留好證據證明。在違章前期處理比後期更好。

2.物業不作為的話,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並且留好投訴回執。

3.向地區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反映,要求處理。並可以通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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