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派出所已經受理的案件,超過期限不處理怎麼辦

時間 2022-02-09 11:50:10

1樓:諾諾百科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2樓:

不是吧,你乙個投訴**他可要倒霉啦!天下有這麼傻的警察嗎,應該還有隱情的。還有你報案地方也選錯了,你說:

(路過附近的乙個小鎮,被鎮上的一群人群毆),那你應該到該小鎮管轄派出所報案,而不是到你自己戶籍派出所報案。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這是刑事案件,所以呢,公安局把案子偵察完後移交給檢察院,此後檢察院公訴,法院才有宣判的。還要一段時間,你等等。

如果真的沒有通過上面我說的那些程式的話,他們應該給你出個書面的決定書,這時候你到公安局法制科投訴,要不去找所長或局長。

4樓:陳巨集松律師

你好!可以向公安廳法制處投訴。

派出所不處理案件 我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檢察院投訴行政不作為。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

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三節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6樓:正氣長春

案發後報派出所不管或者對案件不處理 ,派出所的行為屬於行政不作為。

你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

投訴**110。

或者向檢察院投訴。

7樓:榮孟譙良弼

治安案件辦案期為30天,可延長30天,追訴期為6個月,首先確定派出所是否受案,如果已經受案,就書面提出不調解(留存證據),如果超過60天沒有處理,可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不作為

8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事,多長時間 可找上級部門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是在網上被駢460000元的受害者,已在2023年4月16**案到現在半年多了,找派出所他們也不理,請問我要怎麼辦?

派出所對受理的一般糾紛案件處理有時限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糾紛引起的治安案,是有時限規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需要說明的是,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檢測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派出所治安案件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11樓:最愛彩虹糖

可以先到該所得上級機關要求監督,還沒有作用可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2樓:容哲聖丘納

治安案件辦案期為30天,可延長30天,追訴期為6個月,首先確定派出所是否受案,如果已經受案,就書面提出不調解(留存證據),如果超過60天沒有處理,可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不作為

13樓:侍璇子

現在他因為工作上需要出示當地派出所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結果不給開,跑到居委會去也是這樣說。但他聽他同事說,只要時隔超過一年,沒有再犯事是可以到派出所申請消除案底的,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這樣的事,懇請哪位知道的幫幫忙。重分酬謝。

14樓:律師張立

您好,您可以先到該所得上級機關要求監督,還沒有作用可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15樓:匿名使用者

到上一級的公安局警民糾察科反映

16樓:聖弘盛

向上級公安局投訴!如市公安局,或者縣公安局!

民事糾紛派出所得不到處理該怎麼辦

17樓:華律網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鬥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

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18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你這還要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式時間內,對於行政(治安)案件的辦理時間一般在乙個月內,對於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達到二個月,在辦案時限內都是合符程式時間的。

二、對於這類涉及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案件,公安機關一般會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能達成意合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125號令)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19樓:匿名使用者

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啊,民事糾紛本來就屬於自訴的。派出所也就是協調一下,又夠不上刑事立案標準,他能怎麼樣?嚇唬嚇唬雙方,真不鳥他,他還能抓人不成,那就成執法者違法了

20樓:

派出所協調解決民事糾紛,如果有一方不滿意就是協調不成功。就和派出所沒有關係了。但是派出所應該告知如果你不同意,可以去哪個機構繼續解決,如上級公安機關,法院等等!

21樓:

派出所本來就不處理民事糾紛,只是作為中間人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那就是你們自己的事情了,派出所會建議你們通過正規的司法途徑解決,也就是去法院訴訟。

2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可以幫到你!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怎麼辦

23樓:牢旋徐桀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公安部檔案公通字〔2006〕12號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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