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土流集團
一、收養的條件是:
1,無子女
(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二、收養程式
1、首先,將發現棄嬰的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請求取得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撿拾棄嬰的報案證明;
根據《收養法》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對收養無法查詢生父母棄嬰的,民政部門在登記前必須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
2、接著,到常住地的計畫生育部門開具夫妻的生育狀況和無子女的證明;
3、同時,還必須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取得該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並到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具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最後,持上述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棄嬰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5、《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2樓:2功夫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4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5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我和父母的收養關係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6樓:法邦網專家
辦理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你們的合法權益,不辦理,有可能會導致以後無謂的糾紛。
具體的辦理請向當地民政部門諮詢。
但是現在我家的戶口本就是一家四口啊,父親,母親,長女,長子,
請問:這樣子是否有法律效力啊
可以補辦個協議,雙方協商
沒有必要辦什麼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2023年才實施,而你們2023年就形成事實收養關係.所以沒必要多此一舉,如果你們和戶籍上和其他證明材料上均明確他們是你的父母,而你是他的的女兒,一切就沒有問題了,現在去辦收養手續,會感覺很怪的.
其實雙方明確一下關係,可以減少糾紛,不是要你們去登記
早說啊,戶口記載是確定身份關係的法律依據,既然戶口本上已經確認了你們的相互關係,再去辦理收養手續就是多此一舉了,民政部門也不會受理。
這就好,我也看過92年的那部法了,當時我們收養的時候沒有相關法律呢,謝謝各位了!
你們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並且你已經成年;不需要在補辦手續即可。
如何完善收養法規培養健康家庭關係?
怎樣說明家庭關係是靠法律來維繫 5
7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關係靠法律來維
系,這個觀點都有點錯誤啊!如果就單單靠法律來維繫那樣就不叫家庭了,叫一對陌生人為了利益而走在一起罷了。法律只能維繫家庭總的體制不會讓一方受到大的傷害,但細小的問題還是得靠家庭自己了。
一切事物都是從細小的方面來維繫。如果你是證明家庭是靠法律來維繫的一方,那結果很明顯你的辯論會輸掉~~~~~~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在法律上被收養人與收養人是什麼關係
8樓:驍將過五關
收養關係當然是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也就是擬制直系血親關係。收養以後就具有了直系血親關係之間的繼承、撫養、贍養等義務和權利.
至於稱呼,在家庭內部當然也可以用實際的血親稱呼(比如叔伯姑舅等等),但是法律關係是擬制直系血親關係無疑.
9樓:鏽跡流蘇
領養吧嗷嗷嗷啊,我也不知道
收養關係具有什麼效力
10樓:朔夜的溫情
1、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2、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消除。
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係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係的消除。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穩定收養關係,有利於養子女在新的生活環境中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建立起和睦和親密的家庭關係,也使各方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更為明確。
需要說明的是,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和權利義務的消滅,並不改變他們之間的血緣關係,他們仍然有義務遵守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
3.關於養子女的姓名問題。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標誌,姓名權也是公民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屬於人身權利的範疇。
收養關係確立後,養子女的身份關係發生了變化,與收養人形成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成為被收養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監護人,他們對於養子女的姓名具有決定權,對於這項權利,他人不得干涉。為了保護這一權利,《收養法》第24條規定: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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