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證過的財產繼承協議書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2-26 19:05:11

1樓:滕巨集偉律師

您好:1、從你的描述來看,本人認為其所寫的檔案並不是遺囑,而是贈與合同(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這二者有很大的區別,前者屬單方行為,只要被繼承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般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即可);後者屬於雙方的法律行為,需雙方都作出意思表示(受贈人也應作出接受的表示,特別是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表現更為明顯)。

2、如果老人簽字時清醒、能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協議一般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要件(當事人另行約定的除外),主要是為了今後發生糾紛時起到確認作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發生糾紛應該提起訴訟,對方不履行時依法院的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4、以上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遺囑要求老人親筆書寫主要內容,不能僅簽字。如果該協議不是由老人所寫,不能認定為遺囑。但協議仍是有效的,因為老人的遺產繼承人是可以通過協商來分配的。

只有沒有遺囑又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法定繼承。公證只是讓協議的效力更強,但沒有公正並不影響協議的有效性。

3樓:

有效現實中,死者財產的繼承辦理,需要通過公證後,相關部門才准予。例如產權證的過戶,

4樓:我非大佬

如真和樓主,那協議書一定有效!!

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協議有效嗎?

5樓:乙小甲

有效。根據《繼承法》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樓:豫眼屏媒

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只要作出宣告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宣告書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 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已不再適用,經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現決定予以廢止,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不再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

放棄繼承權 父債子不償 法院判亡者妻子在遺產範圍內還款

面對父親生前的大筆債務,被告上法院的小李表示願意放棄繼承遺產,不承擔清償父親李某生前債務的責任。近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小李不負擔債務清償責任,由其母顧某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

李某生前對外有多筆借款或擔保借款,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去年8月10日,債務未還的李某墜亡,其妻顧某及兒子小李被多名債主告上法院。

債主趙某稱,李某去世前1個月,曾向她借款30萬元並留下書面憑證,借期為乙個月。另一名債主稱,錢某向他借款81萬元,而李某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名,到期後錢某無力還款。兩債主均稱顧某及小李應在繼承李某遺產前先清償相關債務。

顧某辯稱,丈夫生前債務均係案外人錢某所借或擔保,並未用於家庭生活,不屬共同債務;小李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遺產。法院查明,李某、顧某、小李3人名下有一處房屋。李某去世後,顧某、小李與李某之母就這處房屋達成協議,小李及其祖母放棄李某名下的房屋遺產繼承權。

法院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內若個人舉債,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主要應審查雙方是否有舉債合意及是否用於共同生活。現兩名債主提供的借據並無顧某簽名,且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遠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考慮到李某在借款後較短時間即死亡,推定涉案錢款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優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7樓:華律網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了解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放棄遺產是否需要公證了解的人卻並不多。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費用要按照遺產**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

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8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行,這個必須經過公證。

雖然公證不是效力的唯一證明,但是這是房產部門的要求,必須經過公證才能辦理產權轉移。

9樓:鞏迎絲

兒女在父母遺囑,簽字手印,同意放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10樓:深圳商務律師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只要作出宣告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宣告書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公證不是生效條件,只是為了避免法律爭議,在過戶的時候,房產局會要求提供。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協議有效。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12樓:伯柏

協議有效。

但過戶時,房管部門要求公證機關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

這裡的公證跟協議是否有效無關,而是房管部門在審查過戶檔案時需要有權機關對檔案進行確認。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公正不是必須的過程。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放棄繼承權,不要求公證。

未經公證,私下簽訂的放棄財產繼承協議是否有法律效益?

15樓:永不暗淡的光

協議是有效的,但是辦理繼承時正常需要公證過的才行

16樓:深圳商務律師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只要作出宣告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宣告書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公證不是生效條件,只是為了避免法律爭議,在過戶的時候,房產局會要求提供。

17樓:

如果是繼承開始之前簽訂的,除非繼承開始時再行確認,否則無效;如果是繼承開始以後簽訂的,無需公證,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效。

18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公證也有效力,相當於合同。

19樓:深海龍

只要不違法的行為應當是有效的,公證僅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強制性三個特點。

20樓:

未經公證對合同當事人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21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是否內容準確,是否有公證人

遺產繼承的宣告書,沒有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2樓:匿名使用者

是放棄繼承麼,書面的就有效,如果是不動產,最好公證一下,以免反悔

遺產繼承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

23樓:神降

如果沒有遺囑繼承,那就是法定繼承了,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平均分配。子女商議擬定遺產繼承協議書屬於一般民事合同,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但因涉及財產分配,經過公證,其法律效力更強。

24樓:中國之星

該遺產繼承協議書只要各方簽字或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增加其證據的效力並可不經過訴訟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25樓:萬綠叢中一點綠

應該公證。

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且不得撤銷和變更。

《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6樓:大中華

這個繼承協議書是諾成的,應該是不需要公證的,但是一旦有糾紛,舉證等方面就很麻煩,建議是去公證一下,有國家公權力保護反悔就不那麼容易。

27樓:沉默寧寧

遺產繼承協議書? 那就是所有繼承人共同籤的了? 如果是,就不需要去公證了,又不是遺囑. 只要全部繼承人簽字確認就行了.

記得採納啊

28樓:呼昊然端古

不需要。遺囑繼承

有兩種: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1、法定繼承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接受死者財產。法定繼承中如果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就是同意繼承,如果書面或口頭正式表示不繼承就是放棄繼承權。

2、如果是遺囑繼承就一定得明示要繼承才能接受遺贈,否則兩個月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就代表不接受遺贈。

未公證的協議是否有效?

29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協議的內容只要真實合法,是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簽字或蓋章、摁手印就生效,不是必須經過公證才產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可公證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申請條件:

司法部《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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