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要界定慢性病是在公司工作期間得病的還是進入公司之前就得病了。
2、如果是在公司期間得病的,需要去職業鑑定中心鑑定是否是職業病。
3、前面兩點理清楚就簡單了:
首先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2樓:道森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三、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我是慢性病該得到多少補償?
3樓:輝郎
你好,作為乙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因此,單位因為你患病而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規定。
另外,經濟補償的問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你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獲得補償金。
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不成,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採納
4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和用人單位簽訂了二年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要以你有病為由,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其行為是違法的,你完全可以拒絕,並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繼續由用人單位履行合同。
如果你了同意離職,因用人單位過錯,你可以得到雙倍的工資補償,即本人三個月的工資補償。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先把病治好了,公司是正常運作的話,會按法規(勞動法)補償。如遇不好的公司它想咋都行。慢性腎炎可以治了。
合同工得慢性病,單位有權利開除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開除的,但要補償一點工資。
7樓:ofweek人才網
用人單位不能隨便開除員工,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開除條件,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將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勞動教養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慢性病不能在原單位上班,被解除三年到期合同,後一年在現單位能否支付我加班?
8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應得加班工資。與原單位無關。能否加班倒是你應考慮的。
9樓:務沛凝
按勞動局規定除了正常工資也應該什加班費。你可找單位領導申請若不給可到勞動局告單位就會給了。
10樓:女性聯盟
加班費?這個得自己主動去申請,不要指望領導主動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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