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案例求答案,民訴案例分析,高分求答案

時間 2022-03-02 05:40:10

1樓:毓政苑

1.正確,因為王五與李四既不是近親屬,也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2.恰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所以迴避在**審理時到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都是合理恰當的;

3.恰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本案王五是審判員,迴避由院長決定。

4.應當停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 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5.時間恰當,復議期間王五繼續參加本案審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2樓:

(1)法院駁回張三的迴避申請正確,因為李

四、王五之間不存在利害關係,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係,張三的迴避申請並無法律依據。(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迴避申請可以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或者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但是都應當說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辯論階段申請迴避,並且說明了理由,是恰當的。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本案中由該院院長做出迴避的決定恰當。(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王五應停止參加本案的審理,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5)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做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做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復 議時間恰當,復議期間,王五要繼續參加本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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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之夏侯旋

1、合同糾紛沒有約定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本案中,貨物沒有交付到甲方,因此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但甲方的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a市,因此,如果甲方起訴,則a市和乙方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如果乙方起訴,則a市有管轄權。

如果甲乙雙方都以起訴,則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

2、證人,無權,無獨立的上訴權。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哪位高手幫忙解答,謝謝啦!

4樓:匿名使用者

1.李亮的母bai親是本案的訴訟

du參與人。2.根據zhi《民事訴訟法》第dao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被告經傳回票傳答

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李亮的母親認為原告的要求無理而拒不到庭不能構成「正當理由」。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3.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民事訴訟上訴期為15日,自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

因此一審判決已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1.李亮的母親是本案的訴訟參與人。2。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本案的當事人不在場。宣判無效。3。生效的。因為在法定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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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天哪,這麼多問題才給十分,乙個問題兩分都不到,你太摳了。

一、第一次仲裁條款無效,仲裁條款需明確雙方協議的仲裁機構。第二次仲裁協議有效。自己去找仲裁法中相關條文。

二、第二次仲裁協議有效。自己去找仲裁法中相關條文。

三、直接訴訟不可取,因為有仲裁協議排除訴訟管轄。此為商事仲裁原則。

四、法院受理不可取,因為有仲裁協議排除訴訟管轄。此為商事仲裁原則。

五、上訴理由不成立,仲裁法原條文。

六、被告有上訴權,因此事雙方預設不適用仲裁協議。

真不知道你還想怎麼詳細點,就是仲裁法的兩三條條文而已經。算了,我找來給你貼上:

第18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20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乙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乙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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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李阿嬌律師

西城區人民法院或者海淀區人民法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不是繼承糾紛的直接當事人,但案件的審理結果對他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房子有三間是他的,有獨立請求權。

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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