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三熙
應該放一起,因為結婚之後雙方的財產都是雙方共有的,可以一起用,家裡有多少財產可以了解的比較清楚。
2樓:司馬幼荷
我覺得可以拿出一部分來放在一起吧,因為畢竟乙個家庭還是要有一定的儲蓄,用來應對一些突發的事情,如果你全部用完了,那就不好了。
3樓:領京桃
回答我感覺夫妻的工資要存在一起。因為結婚是兩個人相愛才選擇的。那麼定然會不分你我。
兩個人可以用自己的工資去實現兩個人共同的夢想。更加的有利於兩個人之間的感情。如果分開的話,也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因為兩個人在一起日常的開銷和孩子定然不能夠分得清清楚楚。那麼就會產生很多的影響。所以兩個人的工資還是不要分開的好
4樓:吳尊是我的
這要看雙方的意願,我覺得可以把一部分工資放在一起,雙方都留一些在自己身邊,這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5樓:猴95596樟殺
應該放在一起,因為結婚後就是一家人,二者的個人財產也是大家的共同財產,都可以在對方知道的前提下使用。
6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還是可以分開,也可以放在一起,如果他們之間彼此足夠信任,那麼可以分開,但如果屬於妻管嚴的話,還是放一起吧。
7樓:王倩
現在很多夫妻結婚後都實行aa制,我覺得應該把工資放在一起,財寶在**人的心就在**。
8樓:阿qi棄
這個問題因人而異,如果雙方完全沒意見,那就放一起,但最好不要,一旦有了疙瘩這就是乙個導火索。
9樓:牟盼凝
我覺得這個問題得看個人,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自己都有自己理財的方法,我覺得沒有必要一定要是規定怎樣的。
10樓:以心
拿一部分出來吧,家庭開銷,剩下的個人還是存一部分,乙個人的底氣足不足還是要看卡的餘額長度。
11樓:以心
主要還是看個人,如果雙方覺得可以那就沒什麼大的問題在於個人的看法。
結婚後老公掙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2樓:華律網
很多人諮詢我的時候都會問到,我婚後的所有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說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
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3樓:just享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14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婚後的上述個人收入屬共同財產,只有符合第二八條規定才是個人財產。
15樓:法律快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財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的工資應該放一起用嗎?
16樓:tt閃爍
夫妻雙方的工資放不放在一起用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的,如果雙方溝通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就可以放在一起用,如果是不打算放在一起的話,最好拿出對自己比較有利的證據或者理由來說明自己不能放在一起用的原因。通常乙個家庭都是夫妻雙方把財產放在一起進行管理的,而且大多數家庭都是由女主人來進行管理工資的。可能由於女性的心思比較細膩吧,而且持家和精打細算通常都用來形容女性的,所以我周圍人也都是這樣執行的。
我和我愛人的情況就算是比較特殊的了,我們兩個人從結婚開始到現在兩個人的工資一直是各自管理各自的。不過每個月發了工資以後,我們會分別從自己的工資中掏出一定的份額,共同去存在同乙個賬戶上。同乙個賬戶也算是是放在一起用嗎?
應該不算吧,這賬戶裡面的資金算是我倆的不動產。由於賬戶只有乙個人的名字,所以通常都是放在我的名下,那麼這些年我老公也沒有乙個自己的賬戶,全都是我的賬戶。除去必須要交的不動產的錢,其他的錢由我們倆分別確定,也就是各自管各自的。
他通常是網購,買一些衣物什麼的,我都是給孩子和自己買一點東西。我們也都很開心,都享有自己支配的權力。
我的這種管理方式是和我媽學來的,她對我爸的錢管的一點也不緊,我媽總說乙個男人要是出門連一百塊錢都掏不出來會被別人笑話的。所以我也最大限度給我老公自由,我也相信他不會亂花亂買東西。
17樓:向陽花開
我覺得應該放在一起,但是雙方都要給自己留些私房錢。
夫妻兩個人在一起,各有各的私房錢,不要認為這是彼此的不信任,其實私房錢就是和人的隱私一樣,再相愛也得給彼此留有足夠的私人空間,不然兩個人都會覺得有壓力。
我可以說現在這個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家庭裡,夫妻雙方幾乎都各有各的私房錢,只是有的人很多,有的人很少罷了。現在好多男士最痛恨自己的妻子一點兒都不給自己零花錢,辛辛苦苦掙來的工資,全部都要上交,就覺得特別無奈。其實事實就是這樣,女人不可以對男人太摳,而且我覺得男人的口袋裡斷不了錢。
如果夫妻兩個人的工資不放在一起的話,就覺得沒有一條心,對彼此都不信任,這樣時間久了,夫妻的關係也不會和睦。但是放在一起也也不要全部都拿出來,雙方都留一些可供流動的資金。還有就是要學會互相理解,錢放在一起,將來收穫中遇到用錢的問題,一定要商量著來。
比如說我以前的乙個男老師,他的乙個老同學找她借錢,然後她又不好意思朝自己妻子開口,就偷偷的把家裡的錢拿了一部分出來借給了老朋友,後來被妻子莫名地知道這件事之後大吵了一架,只我覺得有時候根本沒有這個必要,只要你做到什麼事兒都商量著來,我相信他的妻子不可能是乙個不通情達理的人。其實我知道和老師吵架真正的目的不是因為他借給老同學錢了,而是因為借錢的時候沒有跟她說,這在妻子的眼中就是一種欺騙的行為。
所以以後男士再遇到類似的事情記得多同妻子商量一下,即便你知道妻子不會同意,覺得和他商量是一件特別麻煩的事兒,但是夫妻兩個人在一起,選擇告訴她和她商量是對她最起碼的尊重。
18樓:池暖暖
當然應該了,你和乙個人結婚,婚後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工資也算在內,而且對於平凡的人來說,出現乙個家庭房子,車子,都是需要貸款的,每個月還的房貸車貸,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如果夫妻間的錢財不能共同使用,那麼結婚意味著什麼?難道僅僅是為了愛而在一起的?那對這個結婚感受太不深刻了,沒有考慮到現實問題,就想著和乙個人共結連理,這既是對你的不負責,也是對他人的不負責,這樣命運的兩個人結合在一起,雙方只能相氣相厭。
我們從小孩子過渡到大人,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結婚,結婚之後責任感也會變強,為何?還不是這個社會,每個人都是小孩子,可是以後到社會上,都會變成乙個巨嬰,有著高謀略的巨嬰,兩個人在一起可以使整個家庭變得更加美好,因為人是群居動物。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
第一:夫妻雙方的工資都是各自努力勞動的成果,不應該因為夫妻關係錢就不分家了,如果各自管各自的工資,那兩個人的生活就相對自由些,想買什麼就可以直接買什麼,不需要請示彼此。比如女人看上了一件昂貴的衣服,直接叫著閨密去商場就好啦,不需要請示丈夫「我能不能買這件衣服呀」,自己花自己的錢更加理直氣壯一些。
有些時候妻子買了貴的衣服呀,化妝品呀,丈夫會覺得是亂花錢,如果你花的還是你丈夫的錢那他心裡肯定會有所埋怨。不利於感情和睦。如果你花的是你的工資,那他還能說什麼呢?
第二:一般妻子總是喜歡管丈夫的工資卡,錢包什麼的。我聽過一些事情就是女朋友每天給他多少多少零花錢或者妻子每天到了飯點會發紅包,丈夫身上根本沒有錢等等。
說實話,我根本難以理解這樣的事情,男士不應該有更多的應酬,在事業發展上會更需要資金嘛,或者他在他的圈子裡面也需要交際呀,夫妻把錢放在一起,那可想而知丈夫會更受約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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