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單位工作半年,期間因生病請假20天,假期間被告知被辭退了

時間 2022-03-04 03:20:13

1樓:今日最幸福

只要符合勞動法你應該可以得到一定賠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患病醫療期期間,除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外(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你好我想問下我在單位工作半年因病請假20天,休假期間被告知辭退了,

3樓:提莫喜歡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關於病假期間被開除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假抄理由充分,但辦理程式過分簡單,不能得到單位認可;有請霸王假嫌疑,本人有責任,企業處理過於極端過硬,應該依法辦理並有人性化;

因本人未按公司規定程式請假,(關鍵是未向部門負責人請假,或先口頭,畢竟不上班會影響部門工作,而且長時間3天以上請假需要逐級審批,20天一般需要總經理批准;

公司開除人是按法規和內部規定辦理,並不違法;但他辦理程式也失當,首先他應先通知本人逾期未上班盡快回廠或通知不上班原因,畢竟可能有意外或重病不能上班,也無法及時通知的可能性;其二現在已經知道職工因病(證明屬實)請假,程式欠妥,不應開除;

開出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本人在接到通知前應該加緊告知公司實情,對未按程式請假作出反省請公司原諒,協商取消開除決定按違反規章制度處理。

公司住處開除決定不予撤銷時,應該依法先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仲裁結論不服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可以贏。

5樓:張勇律師

醫療期無須再由企業部門經理和醫務管理部門審核。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病假是不允許的,因曠工行為嚴重違反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但可以申領失業金;如果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你方無過錯,可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

7樓:簡簡單單

勞動法關於病假期間被開除,除了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版定的情形,權否則用人單位開除職工,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山野柴胡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的醫療期無須再由企業部門經理和醫務管理部門審核。

9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這種事法律上當然可以起訴,但是每個地區法院習慣用的法律條文肯定與保定的情況密切相關的。

去勞動仲裁吧,裡面人的解釋比我們靠得住。他們的決定和法院差不多,即經濟,又不會撕破

10樓:九天應龍

職工患抄病,憑醫院病假條,由企業襲

安排休息。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若想在該公司繼續工作的話,就馬上拿醫院的病假單到公司履行請假手續;不批的話,和其理論,無果的話先勞動部門反映。

2.若不想繼續做下去的話,公司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向公司要求發給乙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和每工作一年給乙個月的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1.建議你速速去勞動仲裁,提起仲裁要求。

2.仲裁應該會判這個開除無效。

3.注意開除你的流程是否合法

4.經勞動仲裁後,若公司不服,或許會上訴到法院。

5.你可以針對上面的具體環節諮詢相關問題。

12樓:胡廣明律師

1、單位做法違法;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用人單位不得依權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你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其違法行為,如其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生病請假期間被辭退,怎麼維權

13樓:拱夢秋

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望採納

我在生病請假期間被公司辭退,合同未到期,而是在上班期間生病的,請問公司該怎麼陪償,而且是突然辭退

14樓:王元頁

看單位辭退理由覺得是否有補償金

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雇的,沒補償金

以其他理由解雇的,如果醫療期內,補償金按雙倍支付,超過醫療期仍然無法工作,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

那是公司毀約,那當然是公司賠,賠多少,你們可以協商

生病期間被辭退怎麼辦

16樓:絕壁天書

公司在醫療期內辭退,違法,應當支付雙倍給的經濟補償。

我因在試用期乙個月內生病需要請假被公司辭退工作了18天公司說不給工資對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十八個月的工資。

18樓:林允真

可以要回18天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

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使你沒做實質的工作也是付出自己的勞動,即使付出勞動就應該得到應有的報酬。

建議你去公司所屬區域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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