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開不敗的野花
一周工作5天,一天工作8小時,另有11天國定假日,還有按工齡享受年休假。
但是實際上辦得到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127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
根據《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應提供交通工具
3樓:山和煦答南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這個規定。提供交通工具屬於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
4樓:少合瑞務淑
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應當提供交通工具,只是規定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勞動安全的勞動條件。
最新勞動法職工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法規出事故算不算工傷
5樓: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6樓:梅梅雪雪
新法 不算 但應該比照工傷待遇
7樓:
不算作工傷,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你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職工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9樓:
各地的情況不太一樣,有的地區算有的不算。具體還是要查你當地法規。
10樓:上海飛騁律師所
首先不是勞動法上有此規定,也沒有最新勞動法這一說法,勞動法2023年頒布的
這個問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有很多人引用過法條了,我不再重複,注意必須是受到機動車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
如果你被自行車,牛車等傷害不能誰為工傷
違反交通法規不影響定性,至於「違反治安管理」不能認定工傷屬適用法律錯誤,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
勞動法是不是新規定上下班途**交通事故不算工傷?
11樓:華律網
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須是本人不是全部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七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 患職業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2樓:
根據原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則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一,新規定中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
隨著工時制度和運輸工具的多樣化,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的立體化,從業人員在上下班時間和路線的選擇上,有了越來越多的彈性空間。
其實,儘管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著時間和路線上的限制。
第二,新規定不再強調「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原規定從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新規定按照「工傷者無過錯」的國際慣例,取消了以上的責任限制。即使從業人員發生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並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及其工傷待遇的享受。
在《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據此,無證駕駛、醉酒、故意臥軌撞車等造成事故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三,新規定不再強調「道路交通」。這裡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義。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新規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爭議。
13樓:開飛機的l舒克
要看交通事故責任,你是次要責任的會被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4樓: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上下班途中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視為工傷。你所說的不算工傷,是指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事故。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是2023年的,至今未修改。工傷的認定,勞動法中也沒有
17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車禍,這種傷害應該屬於工傷。煤礦應該及時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申請。如果單位沒有為你的好友交納工傷保險,該煤礦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你的好友應該及時與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勞動仲裁時效規定為1年,建議你們盡快處理。
18樓:我已年滿18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2023年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工傷認定則限制為,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認定為工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沒有這種限制,即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無論是否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還是有無責任,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除此之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9樓:僪城
上下班途中騎車摔傷算工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事故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屬於工傷的話公司要承擔責任
21樓:
你工作單位負責唄 這還用問啊 你拿好證據 看病什麼的的收據 一定要正規收據 然後單位出錢報銷或者墊付 都可以
手打請樓主採納
22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工傷,由用人單位負責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根據勞動法,駕駛員出交通事故後,公司要求駕駛員承擔經濟責任,合法嗎
24樓:皮蛋粯子粥
現交通事故駕駛員一般承擔行政責任,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給駕駛員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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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 「e代駕」遭最高罰款
「e代駕」司機徐先生將客人送回家後,自己在使用同公司開發的「e拼車」軟體返程途中遭遇車禍,事後他向法院起訴索賠。而「e代駕」公司一方面否認李某是其員工,另一方面也不承認「e拼車」是其開發。本案經兩級審理後,在市三中院終審宣判,法庭認定李某與e代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50餘萬元。
不僅如此,因「e代駕」向法庭虛假陳述,嚴重影響案件審理,還被處以頂格百萬罰款。
出車禍「 e代駕」不認賬
徐先生原是一名「e代駕」代駕司機,2023年1月25日深夜,他送客戶回家後使用「e拼車」軟體,乘坐司機李某的套牌車往回走,不料半路發生車禍。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先生經鑑定已構成傷殘。
因認為李某是開發「e代駕」的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員工,他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與該公司連同兩家保險公司賠償。一審宣判後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e代駕」稱與司機沒有僱傭關係,同時對於「e拼車」軟體,「e代駕」公司也否認由其開發。鑑於此,法庭對該軟體進行鑑定,但是鑑定結果顯示,「e拼車」所有者、發布者、後台維護者和操作者均是億心公司。
「e代駕」被罰百萬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不足以認定李某與「e代駕」公司存在僱傭關係,但「e代駕」作為平台提供者,對入駐平台的車輛具有審核管理義務,雙方有管理關係。公司為員工提供便利優惠的返程服務,可以從中獲利,故應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李某駕駛的汽車還是一輛套牌車,屬於違法,這在客觀上增加了乘車人的風險,但是「e拼車」未停止李某的拼車服務,對事故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因此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三中院終審判決李某與「e代駕」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各項損失共計50餘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後法庭還宣布了另一項決定,鑑於「e代駕」公司否認「e拼車」由其開發,但經過鑑定與事實不符,該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嚴重妨礙了法院審理,法庭對其處以100萬元罰款,而該數額也是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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