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最傷心難過的應該是你的父母,因為你是父母的心頭肉,還有你的愛人,因為你是她的依靠,所以面對困難,希望你能健康,開開心心的活下去,因為愛你的人很多,不要讓父母難過,這是兒女之孝!祝你快樂!
2樓:百度使用者
今天哭,明天小,你將消失在這個世界的痕跡,父母最為重要,死後家人還不是該怎樣生活怎樣生活!只在乎活著的人,不管怎樣死都沒有任何意義!
3樓:張迪
舉個例子!比如說工作單位,你無論在工作單位多麼的優秀,多麼的有地位,你死了之後,他們還是一樣要找人代替你的位置,他們只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如果你死了,那麼最傷心的就是你的家人,孩子!
因為你就是家裡的天,天都踏了,他們心裡肯定痛不欲生!要好好的活著,沒什麼過不去的!活著就是資本!
祝你健健康康的!望採納
4樓:青木之
親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託體同山阿。我就想我,問這有啥意義捏?還不如好好活,死的時候對得起自己就行了
5樓:如初戀
那些在意你的人 不可能是你的過客 請珍惜眼前人 不要想魯迅先生的散文一樣 每乙個配角都如同人生的過客
6樓:匿名使用者
愛你和關心你的人,積極面對人生吧,生活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敢面對生活而已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好活著吧,因為你死了的話這個問題對你來說也沒意義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少亡,必定是你父母,中年夭折,必定是你父母,配偶,也可能有孩子,老年掛了,必定是子女,可能有你配偶,前提配偶沒掛你前面。
9樓:李小期的店鋪
你的子女們吧,你還是說點積極的吧,活著多好啊,
10樓:
孩子與其說這些還不如做點有意義的事情煩惱自己就消失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爸媽,子女,一直陪在你身邊的愛人
12樓:劫在難逃
既然看到了,那我就說一句:你如果死了,為你哭的人有多少,是誰,我都不知道,反正我不會。
13樓:aaaaaaaa乙個
你父母啊和你所有愛你的人啊! 如果沒有就另外一回事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母親,她是最疼愛你的。。。
15樓:**座漂亮女人
那些愛你的人,你的親人,朋友。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父母宗族,家人,更重要的是你的愛人
17樓:
你的父母,愛你的人,
18樓:念懸工具箱
現實殘酷無情吻我以痛 深有同感…
19樓:
如果把分給我,我為你哭泣把
20樓:若相惜
你的親人所有關心你的人。
如果我死了會有誰在乎?個性簽名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乙個平凡的日子裡我忽然消失,是否有人能發覺到少了我的笑容,今天是否會成為曾經?而變成了某些人的故事。
22樓:
如果我死了也許很多人都會笑吧,敗家子
23樓:怎麼怎麼怎了了
除了你父母,愛人誰會在乎你。別想著死不死的,活好當下。你弄這個簽名太消極了
24樓:武林愛萌主
誰都不會在乎 傻了吧唧的 誰都不會被誰記得太久的
《請不要在我的墓前哭泣》是那位詩人寫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看看東坡的詩集比外國的強不止百倍。
26樓:匿名使用者
瑪麗,911追悼會上由乙個小女孩朗誦,
如果你要離開,那我就當你死了…是趙雷的哪首歌
如果我死了,我欠的12萬信用卡需要我家人還嗎? 5
27樓:一般的帥鍋蓋
不需要1,《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就是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始於出生。
而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於死亡時消滅,作為自然人的信用卡持卡人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也就終止。
2,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而信用卡透支的錢是在作為被繼承人的持卡人死亡之後發生的,不屬於被繼承人債務的範疇。
擴充套件資料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28樓:百剁小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後,所欠款是否需要償還,要根
據具體情況分析。
1、在正常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引成的信用卡欠款,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作為夫妻一方的持卡人死亡後,其配偶仍負有償還信用卡欠款的法定義務。
2、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在持卡人的遺產範圍內償還信用卡欠款;如果繼承人繼承了持卡人的遺產的,則應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責償還信用卡欠款。
3、如果不屬於上述情況、且沒有其他的法定債務承受人的,因可以不再償還信用卡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4、子女死後,欠信用卡的債,父母只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償還。
子女與父母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
子女的債就是子女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其父母無關。
在子女死亡後,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
父母作為繼承人當然要受上述規定約束,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繼承法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父母自願替子女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應予支援、提倡,但在法律上,父母沒有替子女還債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9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只要有共同財產,並且沒有分割,家人享有繼承權,並繼承死者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類似案件分析
家住鎮原縣的李某欠了劉某4000元砂石料款,李某去世後,劉某向李某的妻子和兒子追討欠款未果釀成糾紛,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某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歸還欠款。近日,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原告劉某訴訟稱,前幾年,他為李某生前經營的建材廠拉運**砂石料,2023年10月31日,他與李某結算,李某共拖欠其砂石料款4000元,因無現金給付,李某便給其出具了一張4000元的欠據,後經其多次催要未果。
2023年7月,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及兒子依法繼承了李某遺產,但還是不清償其欠款。現向法院依法提請訟訴,要求李某的妻子和兒子共同清償李某生前欠款4000元。
被告王某辯稱,她和兒子承認原告劉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均認為其並沒有繼承李某遺產,現僅為財產保管人,因此並不是本案清償主體,原告劉某的債權是李某經營建材廠期間形成的,劉某應向建材廠主張。
【審理】
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李某生前拖欠原告劉某砂石料款4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李某因病死亡後,原告劉某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王某以及兒子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對李某生前與王某夫妻共同財產中部分財產在轉化為遺產後,應當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李某生前所負債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鎮原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及其兒子在繼承被繼承人李某的遺產範圍內共同清償原告劉某砂石料款4000元。
參考資料:人民網《【以案說法】丈夫死亡 妻子繼承遺產應償還債務》
30樓:愛青鳥
人死後,其銀行的貸款也不會消失,也是需要償還的。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欠的債務,另一方有義務償還。親人關係上,如父子兒女,在繼承財產的基礎上有必要償還,額外部分不需要償還。就是說假如你死了,留下五百塊錢,這個錢是給你兒子的。
你兒子最多可以給銀行還五百塊就可以了。
另外銀行不是高利貸,不會逼死你的,十二萬也不是什麼大錢,努努力一年半載就掙回來了。
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好幾張信用卡欠了30萬多,還有好幾個小額貸款欠了20萬,一共50萬多,我結婚了,我有乙個很愛我的丈夫,我們倆家庭條件不好,這幾年做點小生意都賠了,還有就是我也愛花錢買東西,我倆沒有房子,我也沒有多大本事,兩個人現在就是乙個月一共1萬塊錢的收入,我有時候也會開玩笑跟我老公說還不起就抓我吧,我老公說只有人在就能錢在,錢是死的人是活的,但是我從來沒想過死,我有我愛的父母,我有我愛的老公,我要是死了,沒準我父母也就跟著去了,死簡單,好死不如賴活著,你死了,把壓力留給了你的妻子孩子,把痛苦留給你父母,你值得嗎,沒有錢就賺錢,跟銀行溝通分期付款,分期時間長點,銀行希望你活著,你的家人更需要你活著,要不然你死了也沒有任何價值,你欠的錢還需要你媳婦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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