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都八個月了你還不去告他嗎?首選要找單位鬧,把事情鬧得越大越好,然後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一定要把事情坐實,確定是工亡就一定能夠得到錢。
2樓:我的木橋灣
肯定是不合理的,我就想問都八個月了為什麼不去走法律途徑,在這裡問合不合理有用嗎
3樓:忘不了
都工亡了,單位居然沒出一分錢,這種情況太不正常!最起碼喪葬費該出部分吧!估計是個小單位,也沒給工人賣保險,這種情況的話小心老闆跑路!
抓緊整理好證據找律師起訴,相信法律會公正裁決的!
4樓:來自老君觀溫暖的龐統
工亡八個月了,單位沒出一分錢,為什麼憑什麼你這件事情為什麼要等到八個月?他一分錢都沒有給當時為什麼不去到法院告他們?
5樓:
我覺得你可以走法律程式,來解決問題。
6樓:仁者愛人的世界
不合理,如果是因工死亡的話,單位肯定應該賠償補償的。可以先找單位領導人反映,實在不行的話走訴訟渠道。相信法院會給乙個公正的判決。
7樓:仵秋梵正
這樣的單位,他不蹲分錢是不合理的,只要你是工傷,他都應該賠償,是不是那時候死亡了?那是因為她賠償蝦你吧
8樓:沙河口的回憶
在工作當中意外死亡,單位肯定有責任。8個月單位沒出一分錢賠償肯定不合理。你應該和親戚朋友一塊去找單位領導協商,協商不成,收集證據去法院起訴。讓**幫忙討回公道。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工傷死亡,那麼單位有責任,如果對方不肯支付,建議抓緊時間仲裁或者起訴對方,否則超過時效就很麻煩了。
當然如果不是工傷死亡的,那麼企業不一定有責任,也就沒有補償一說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工傷死亡案件,死亡者家屬有權向死亡者去世前所在企業提出索賠,可以**死者到當地法院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11樓:
如果你是因公**了,那就由工傷保險理賠,這裡是有明文規定的,單位還要接受安全部門的罰款,但是單位也要出一部分安葬費和撫養費的,抓緊向保險單位理賠吧!還有個時效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死亡,單位是有責任,如果對方不肯支付,建議抓緊時間仲裁或者起訴對方,否則超過時效就很麻煩了。當然如果不是工傷死亡的,那麼企業不一定有責任,也不好要工傷賠償了。希望能幫到你!
工傷工亡,有社保,所在的單位就不再有任何賠償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202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5號公布 2023年12月20日修訂)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法定義務拿出額外的撫卹金,這個全看企業的社會責任和人道主義意識。建議家屬不要用強硬態度和老闆談,那麼老闆更有翻臉的理由了。如實陳述困難所在,博取同情是最好的選擇。
七三年因工因車禍死亡沒有得到一分錢賠償,現在是不是有這個政策,是不是現在可?
15樓:廣琴心
因工車禍 要有證據證明才可以 不知當時是什麼原因導致你們沒有得到該得到的撫卹補償金 想要得到補償金 你一定要 拿著所有的能證明是因工車禍的一切證據 並且最好要有人給你做證明 最好多個證明人 祝你好運
16樓:
你這個最好是去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把你的事情和律師說明白也可到相關部門反應情況
17樓:
另乙個你最好去諮詢一下人社局下設的勞動保障局,或者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這方面的政策到底對於以前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時候出現的問題,應該如何來處理?
18樓:書生之見是我
建議你不必去做這些無用功,除非單位願意給你錢,否則你是一點辦法沒有,46年前的事,訴訟期限只有20年,沒有用了
19樓:
事隔四十多年,雖然有這種政策,但還需要大量的資料與證據;來證實死者因工因車禍而死亡,從沒有得到賠償和處理;具體的情況,還是要諮詢一下律師,進行協助翻案。
20樓:doris_文
這這個最好是找專業人員。去自學一下了,像法律部門。勞動部門去自習一下,你在這裡問咱們都不知道。
公司規定,完成任務才有工資,沒有業績,就一分錢沒有,合法嗎?
2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只要勞動者付出了一定的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其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2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關於保險這個違法,與勞動者締結勞動關係的當月就要為其辦理保險。工資規定也違法。即使勞動者當月沒能完成業績要求,公司也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規定支付其工資,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該勞動者確實業績無法達到崗位要求,單位應該立即解除其勞動關係,而不能用類似的業績條款來約束不發工資。
23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不合法,只要付出勞動,每個月應取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收入。
24樓:怪獸愛吃果凍
連基本工資都不給那肯定不合法。業績只是和提成掛鉤的。即使沒有業績也必須給基本工資。
至於離職的問題,如果每個月都有必須完成的業績,那到時候完不成公司有權解雇的,不過必須把這段時間的工資結算給你。望採納
25樓:bobo餹
其中任何乙個月完不成,都不給交,這種說法是不對的,我們實行的是按勞分配的分配制度,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但是就是沒有其中任何乙個月完不成,都不給交的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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