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繁華老師
如果男女朋友在一起的時候,贈送的一些大的禮物是需要歸還的,但是小的禮物就算了。
因為在我們的生活中,誰也不會想著收禮物,收完之後就選擇分手,在一起的時候也是付出了真感情的,但是分手的時候可能是比較傷感的,會把對方送給自己的一些禮物還給對方,這樣兩個人就徹底的分清楚了,也不會再睹物思人了,就像平時買一點小的飾品,或者是請對方吃飯,這樣是沒有必要歸還的。
在一起的時候我們就要學會珍惜,分手了也要斷乾淨一些。
2樓:諸葛凝絲
這個沒必要,因為戀愛期間的所有花銷都是你情我願的,誰也沒有強迫誰花錢。所以即使分手也沒必要歸還,分得這麼清,那還戀愛幹啥。當然也不排除有這樣的人,覺得自己吃虧,戀愛期間基本上都是自己花錢,而且花銷比較大。
所以分手自己想要回來,或者是父母的要求要回來。這樣覺得就很小氣了,真的。
3樓:以心
如果是男友求婚時送的鑽戒,分手後還是建議歸還吧,畢竟是貴重物品,他是以求婚為目的才送你的,現在分手了,按法律要求是要返還,從情理上看,你也沒有必要留在身邊。要知道,鑽戒是愛情的信物,也是象徵愛情的見證,感情都沒有了,留著何用?更何況,有些鑽戒還有很深刻的內涵,如樂維斯,鑽戒一生只送一人,有一生只愛一人的寓意。
這樣的鑽戒,不能輕易送,更不能輕易的收,它代表的是一生承諾,一世相守!
4樓:知61006掀鞠
俗話說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在這段關係中同樣試用。在你們的關係沒有問題的時候,可以接受對方較大數額資金,因為你付出了感情,而感情不是金錢能衡量的。所以,不論怎樣,你們之間都幾乎是等價交換的。
這一切被兩個人同時預設,沒有問題。當關係破裂,等價交換顯然已不存在,於情於理,都應和平解決。
5樓:徐之兒
以往兩人之間有較大資金來往的話,一般都是建立在兩人親密和諧的關係之上,甚至還有附加的其他條件。兩人之間就建立了某種變相的契約關係,如果你們的關係一直維持下去,可能這種變相的契約關係一直會被你們雙方忽略,而當你們的關係破裂之後,這種契約關係就會浮出水面,付出的一方就會感到特別的不公平,感覺自己吃了很大的虧。這時如果另一方無動於衷拒絕歸還,那麼雙方之間的矛盾勢必會擴大,甚至鬧到不可開交的地步,對雙方都不好。
6樓:芮傲寒
如果這個男人本身壞,戀愛期間眼睛總是招搖過市,從不把精力放在相處上,在一起總是覺得自己很吃虧,最後分手了就會在臺面上跟你算明賬,把在你身上損失的向你索取回來。這種行為就踐踏了感情的美,不值得為此付出,斷絕所有關係就是最好的選擇。
7樓:辰星
如果雙方戀愛期間沒什麼較大的資金來往,一如眾多普通情侶一樣,我請你吃個飯,看個電影,你回我個小禮物,你來我往,男方多花了點又如何?就算是對方回報的有點少,只要人家沒有刻意要求你買這買那,人家對你付出了感情,這就足夠了。愛情是一場風險投資,不是你付出就一定能有回報,只要這種付出尚在你的承受範圍之內,即使失敗也不會對你的生活條件有太大的影響,那麼作為男方你又何必顯得那麼小氣?
風險投資,作為男人,要有拿得起放得下的氣魄!
8樓:薄宛竹
如果你是個男人的話,你要把握這個原則:我為她花的錢到底是把她當成什麼人!如果你給她的花費就是為了談戀愛,是戀愛過程中給你女朋友的,那麼這樣的錢花了也就花了吧。
在追求對方的過程中,你不可能一毛不拔。如果想要彩票中大獎,你只能花錢去買彩票,不斷去買才有可能中!你錢花出去了,結果沒有中大獎,你還能問彩票中心要本錢嗎?
願賭服輸,有付出才有可能有機會得到回報,沒有付出連機會都沒有。戀愛也是一樣的,你也別去要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感情都是雙方自願的,相處期間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如果是用錢來衡量感情的權重和標準,那它就失去戀愛本身的美好。兩個人談戀愛,很少有人會說「我們相處可以,但是花銷全部是半半開」,或許社會就是這樣,男方喜歡用錢來滿足自己身上的欠缺,比如說,這個男人他長相平平,競爭時沒有優勢,那麼這時候他在交往中可能就會表現的很大方。
如果兩個男女朋友在戀愛期間互相贈予對方的東西或者是財物,兩人分手後男方索要錢財應不應該歸還,而且這 5
10樓:紫色魔幻季節
有兩種可能:
他真的不愛你了,非常想和你脫離一切關係,而且還要刁難你,讓你賠東西賠錢,把他花在你身上的東西都要回來,意思就是要錢(這樣的男人不能要,不要和他在一起了)
他對你還有感情,這樣刁難你是希望你們還有下文,想盡各種方法不讓你們斷絕聯絡
(這種男人可以在給他一次機會看看他接下來會怎麼做)
11樓:tyz丶
這件事跟不同地方的風俗有關係,有的地方傳統的是男女朋友最後沒有到一起,那麼期間男方在戀愛期間所花費的金錢,女方需要給與一半。不過這都是少數的,依舊目前的社會體系,分手後,還說不清怎麼花的,花多少,這件事則沒有必要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呃~~ 那男的都好意思開口,也是醉了。他都這麼撕破臉了,就像丟垃圾一樣丟回去給他吧,也不用跟這種小肚雞腸的人斤斤計較~~ 總比到時候他到別人面前嘰歪你的好。多還一包衛生巾過去,給他姨丈來的時候用。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怎麼想,假如他給你買,現在你不愛他了,就還給他吧,免得乙個自己不愛的人糾纏,
男女朋友互送禮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能啊!都分手了,他/她肯定不想留下什麼不好的東西了!不過要回幹嘛,幼稚吧!什麼都別要了才好!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相贈送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15樓:
男女戀愛期間互贈的財物能否索回,要視具體情況而論。一般大額、貴重財物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婚姻不成立,可依法撤銷贈與。如果是價值較小的財物,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16樓:楓葉今秋紅
戀愛的男女分手後,對於鉅額的現金和大額的固定資產類物品是可以要回的。但那些一般性的日常用品就沒必要了。
當今的社會條件下,戀愛是有成本的,無成本的戀愛是空幻的。因此,戀愛期間,為了維繫感情、增進感情,男女雙方互動時在精神層面、物質層面的交流,雙方都必須有預期的心理準備和必要的承受能力,這就是必需的戀愛成本。
男女雙方互動時發生的鉅額現金或是大額的固定資產的交流,從本質上說超出了戀愛成本的定義範圍,而屬於婚姻成本的定義範圍。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拿回來,如果你不把她送你的東西還給她,別人就會覺得你是個小氣的人。___________畢竟我是逗比怎麼可以傷心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分是什麼樣的禮物,如果是互相贈送的紀念意義的禮物等就沒必要了,如果是聘禮之類的,不用要,確定倆人不能在一起了,女方也會退回來的。
19樓:梁嘯我愛你
可以只要你不要臉皮了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0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1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2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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