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即前科報告制度。今年5月1日起已經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其後另加一款規定: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該規定已經生效並開始嚴格執行(包括河北省),各地區已經實施有的還制訂了相應的實施細則。
即未成年人在在入伍、公升學、就業的時候,免除向所在單位報告曾經犯過罪的義務。法院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滿18周歲的被告人的檔案予以封存,並刻製印章加蓋檔案上面,規定該類檔案未經少年法庭准許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查閱。也就是說,今後符合免除報告義務的未成年犯,在入伍、就業、上學時可以不報告自己的犯罪記錄,單位也不能隨便查詢其犯罪記錄。
你受刑事處分時未滿18歲符合該規定,從5月1日起就可以在入伍、就業、公升學時免處報告前科的義務。具體辦法你可以向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
2樓:匿名使用者
要去你所在地公安申請
3樓:溢位來
你可以到公安部門去諮詢一下該情況,如果當地已經可以免除就開始申請,如果沒有只能再等等了
4樓:
1、該規定現在已經生效,不用擔心;
2、具體的你打**問問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律師事務所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以下是你想知道的確切法條:
1、《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2、《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3、綜上所述,刑法第100條修正後的條文是: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4、該新法條已經於2023年5月1日起,在中國大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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