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苦秋英御娟
不可以。曾用名是
戶口本上的記錄而定的,如果戶口本沒有曾用名,就不存在辦曾用名證明。
2樓:檸檬味酸味情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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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戶口本的「曾用名」是指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等的名字與當事人曾經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須體現時應該填列的選項;
2、當事人的戶口本「曾用名」一欄沒有記載的,在填寫其他資訊時,不需要體現該項(沒有更改過名字,或者曾經的名字沒有在戶口本或者出生證上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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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做公證要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二者是同一人的證明;
如果您改過名,且提交的材料裡體現過您的曾用名,那麼移民申請過程中需要開具曾用名公證,曾用名公證一直有效。
1、可能出現過曾用名的地方 - 飛出國戶口本,如果在上戶口後改名戶口本上會有體現;
2、醫學出生證明,在上戶口時使用的名字與戶口本上的名字不一致,可以考慮不提供醫學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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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上沒有曾用名要怎麼開這個曾用名證明
3樓:匿名使用者
在沒有曾用名的前提下,是不能也不需要填寫「曾用名」的證明的。
1、戶口本的「曾用名」是指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等的名字與當事人曾經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須體現時應該填列的選項;
2、當事人的戶口本「曾用名」一欄沒有記載的,在填寫其他資訊時,不需要體現該項(沒有更改過名字,或者曾經的名字沒有在戶口本或者出生證上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曾用名做公證要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二者是同一人的證明;
如果您改過名,且提交的材料裡體現過您的曾用名,那麼移民申請過程中需要開具曾用名公證,曾用名公證一直有效。
1、可能出現過曾用名的地方 - 飛出國戶口本,如果在上戶口後改名戶口本上會有體現;
2、醫學出生證明,在上戶口時使用的名字與戶口本上的名字不一致,可以考慮不提供醫學出生證明;
3、對於大學畢業後改名的,那麼學歷證書上的名字與當前身份證戶口本不一致,必須提供
4樓:芥末留學
曾用名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對個人來說,曾用名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我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你到派出所開證明時需要拿證據出來,先找社群居委會出證明,然後和家裡父母兄弟姐妹同去。拿戶口、身份證、居委會的證明給派出所看,然後說一直用的「這個名字」。需要更正就可以了。
一般情形下當地戶籍處會辦理的。
戶籍證明能證明現用名和曾用名是乙個人嗎?
5樓:之何勿思
可以的 ,戶籍證明上會很清楚的體現出來。
如果有開戶籍證明就可以證明是乙個人 ,如果沒有 ,需要改名。
戶籍證明去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列印即可。戶籍證明,一般是指「集體戶」的居民,需要戶籍資料時,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可列印戶籍證明。
一般常住居民憑戶口本可對外辦理各項事宜。
6樓:西子文
能證明,曾用名與現名在戶籍登記卡上都有記載。
7樓:一掌拍螞蚱
可以的戶籍證明上會很清楚的體現出來
你就放心吧!
戶籍證明上有曾用名,怎麼去徵信中心打曾用名徵信,曾用名沒有辦理過任何證件,怎麼打
8樓:楚墨白你楚大爺
戶籍證明bai上有曾用名,可du持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
zhi其影印件,dao去當地人行營業廳查專詢列印本人曾用名信用報告屬。1個身份證號碼應該是對應同乙份信用報告。
具體流程如下:
①本人查詢信用報告:
個人向查詢點查詢信用報告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供查驗,同時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並留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備查。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第二代身份證須影印正反兩面)、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等。
②委託他人查詢信用報告:
委託他人**向查詢點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人應提供委託人和**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託公證證明供查驗,同時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並留委託人和**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授權委託公證證明原件備查。
戶口本把我本人的那一頁撕下來可以證明嗎?上面有曾用名的,我是和父母在乙個戶口簿上,不用全部帶上吧
9樓:黑騎旗
重要東西不可以撕,可以帶影印件,要帶原件只能全帶上,撕下來你的那頁與整個戶口本就費了。且不可撕!
10樓:匿名使用者
業內人士回答:戶籍證明不是戶口本上有你名字的那頁,而是派出所單獨開具的一張專門的證明(就叫戶籍證明),上寫有該人的戶籍登記資訊,一般用於戶口本、身份證因故無法提供時臨時證明該人的真實身份,有效期很短(比如考試報名身份證丟了,可開張戶籍證明臨時替代)。集體戶口也可至戶籍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戶口本首頁是登記戶資訊的一頁,集體戶口本首頁就是登記你所在集體戶(即單位、學校)資訊的。一般集體戶口人員辦理相關事務,除戶口本首頁外,還應提供你的戶口卡(就是有你名字的那頁)。
11樓:
那肯定是不可以的,要在戶口本上一整個的,還要有人家的蓋章,這樣才可以,有作用,你撕下來還有什麼作用?
12樓:念忘秋天
不能撕 戶口本 必須 是完整的 只有完整 才有效力
關於換新身份證和戶口本上曾用名的問題。
13樓:今我
不可以。曾用名的意思是以前的名字,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名字應該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應該是姓名一欄的名字。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局提出申請改名;換姓。
15樓:灬ears灬
第一、可以,但是需要發證機關先開乙個「戶籍證明」才可以,注意,只是「證明」是辦不了的。
第二、用曾用名的前提下你目前的年齡必須是18歲以上方可辦理。
第三、所開的「戶籍證明」你可以去找發證機關的戶籍官給你開,且「戶籍證明」上一定要有你的身份證號碼和你的證件上的那張**然後發證機關蓋章才能生效。
第四、二代身份證所需要的時間是30個工作日(但因地域不同,時間可能有所變化),手續費費用是20元。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公民可以更改幾次姓名,但姓名是乙個人的社會標識,已廣泛運用和傳播。一般來說,變動太多既影響社會管理,也妨礙自身生活,因此不宜頻繁變動。對於確有必要變更又確無不當的,也必須經過嚴格審批手續鄭重進行。
符合條件的,一般第一次會獲得允許更改姓名,但多次變更戶籍資料裡的姓名將不會得到同意。
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應符合以下條件: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姓名用字實屬**,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不得更改姓名的情況: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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