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2樓:邱子先生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年滿14歲不滿16歲的正常人(除開不具備責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對於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給予教育處罰,並對其監護人進行警告。
對於觸犯刑法的,按照刑法相關法律判處,情節不是很嚴重的,給與有期徒刑,但可以申請緩期執行,中間有良好表現的可以繼續緩期並減刑;對於情節嚴重的,需要處以死刑的,可以暫且關押,死刑延緩到法定年齡執行,中間有良好表現的可以緩期並減刑。
強迫他人做不願意做的事犯法嗎?
3樓:一二三四五五開
情節嚴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的只承擔民事責任。
人身權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4樓:棉絮毯
要看是什麼事,逼迫他人做違法法律的事情就算教唆犯,或者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脅迫他人做違法的事算是主犯,一般情況下,逼迫他人做他不願做的事並不違法但違法道德,為什麼要去強迫別人去幹不願意的是呢,這樣會引起他人不滿的,會想遠離你
5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是性質,情節,危害比較嚴重。
你這不算。
如果在這期間,你把對方限制在乙個房間裡;或者對方不願意,為此你毆打對方;期間拿了對方的物品或者錢財。
總之是:對方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財產安全不能受到侵犯。在這期間很容易轉換成犯罪,和對方玩不到一起就不要玩了。
6樓:噗噗是
不是 只要你強迫他做的不是違法的是
7樓:依稀往夢
不違法,但是這樣會有很多人會特別非常討厭你。你會是乙個非常不受歡迎的人
8樓:煙雨隱江帆
要看是做什麼事,傷天害理必定受罰
9樓:匿名使用者
的看你讓對方做什麼事 不過你這種習慣不好要改
刑法對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規定
10樓:懂法律的李先生
刑法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強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未成年的從重處罰。
有關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理解
11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涉案人員多,對社會的影響很大的,這樣就可以算情節嚴重了。相對於組織的人員較少,影響力小的案件來說的。
強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幾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
12樓:七情保溫杯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10個。
一、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第160條第2款: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行賄罪
二十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第205條之一:虛開發票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第210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第234條之一:組織他人買賣人體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第244條第2款: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罪
三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第276條之一:惡意欠薪罪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八、修改刑法第338條:將「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修改為「重大環境汙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對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做了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第408條之一:食品監管人員濫用職權罪
修正案之四十
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十、第408條之一:食品監管人員失職罪
因為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屬於不同的罪過,因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款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將其確定為兩個罪名。所以,第四百零八條之一也應當包括兩個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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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徐明偉律師 不包括14周歲。可以參看 刑法 第九十九條 以上 以下 以內之界定 本法所稱以上 以下 以內,包括本數。 刑法中的 不滿 指的是未達到,因此不包含本數。一般以上或以下都包含本數。不滿或超過都不包含本數。 旗木 以上以下的都包含本數,不滿的即不包含,適應於民法和刑法未成年人行為能力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