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借我的名字買房,出資人一直拖著不更名,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3-30 19:40:11

1樓:大道至簡今始知

由於借名買房涉及到2個法律關係,其一是出資人(借名人)與出名人(被借名人)之間的關於借名買房的內部協議(下稱「借名協議」);其二是被借名人(房屋買受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關係。因此,針對這兩個法律關係,我們逐一分析:

一、借名協議無效,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如果借名協議無效,意味著出資人支付給被借名人代為轉付的購房款,在合同無效後,只能由被借名人予以返還,雙方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借名人取得房屋的產權,這在房價暴漲的年代,相信是無數被借名人夢想看到的結果。

因此,借名協議無效,意味著真正的出資人將無法按照預先的設想,依法取得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房產。在借名協議無效,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房產將歸被借名人所有!!!

二、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

雖然在意見中並未明確表述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但是從某高院資深法官的講座明確表示借名購房中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均是無效的法律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意味著被借名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意味著出賣人需要返還被借名人的購房款,而被借名人應依法返還房屋。

因此,當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也意味著房子既不是借名人的,也不是被借名人的,而是出賣人的,系爭房屋的產權可能將恢復到當初的初始狀態。

當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借名買房中涉及到的被借名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認定,但是,對於民事訴訟來說,「不告不理」是基本處理原則,若在沒有利害關係人主張被借名人與出賣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按照有效來處理,也就意味著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房屋的產權仍然歸被借名人所有!!!

綜上所述,可以明確的告訴你:

借名買房,規避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2樓:再看就q你

先協商,不行就上法院唄。

用別人的名字買房是否有效,借別人名字買房房子歸誰

3樓:築家易

一、借名人與被借名人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效力

我國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在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應當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對於普通商品房,除了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外,實際購買人如能證明雙方有借名買房合意並已實際出資,借名買房合同應屬有效。但借名買房多數情況下以違反、規避國家相關經濟政策為前提,結合實踐中法院相關審判觀點,對幾種特殊性質住房予以分析:

1、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借名人違反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是指「**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43條規定,不得借名購買經適房。

在司法實踐中,通說觀點認為:雖然該辦法僅屬於部門規章,不直接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經適房是**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做出的重大舉措,對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受益,因而對其購買、轉讓條件做了嚴格限制。而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擾亂了國家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平等機會購買和獲得房屋的權利,同時使國家的有關土地、房產稅費流失,違反了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初衷,因此構成《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對此,《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10]458號)第十六條也明文規定: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援。」

2、違反「限購」、「禁購」政策借名買房

對於違反「限購令」、「禁購令」的借名買房合同效力,有肯定和否定兩種意見。肯定說認為,限購令政策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否定說則認為間接借名行為違反政策而無效。

3、為規避信貸政策而借名買房

規避信貸政策是否違反《合同法》52條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中關鍵在於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4、借名購買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

此類合同是實際出資人為享受他人因該買房資格帶來的各種優惠和經濟利益,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的行為。單位的自建房、集資房、**房等與與純粹商品房相比,存在**、物業管理多方面優勢,此類借名買房背後實際處分的是基於其能夠買到單位**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權利,實質上就是單位基於職工的工齡、職稱以及各方面條件給予職工的一種單位福利,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屬於私權利的範疇,主觀上並沒有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此類合同有效。

5、房改房

對於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一般認為是國家或單位對職工的一種福利、補償,而非政策性保障住房,在雙方自願,且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及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第69號令)第5條的情況下,借名買房合同應為有效。

二、 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以看出我國關於物權變動採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原則,即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並摒棄了德國物權法中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意味著如果支撐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或者基礎關係不成立或被撤銷,則物權變動也相應的無效或被撤銷。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第19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因此,不動產產權登記是登記機關對不動產當時權屬關係及表現形態的證明,對物權的歸屬具有推定效力。其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主要是保護不動產登記人及真實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產權證書本身並不能直接決定實體法律關係即實際權利的狀況,在該不動產物權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其為真正的權利人時,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即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形下,應推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真實。

對外而言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而在名義購房人與實際購房人之間,應探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來確認真正權利人。

借自己名字給別人買房,如果資金**不合法自己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4樓:房晨鐘

如果明知買房是為了掩蓋違法犯罪行為~洗錢,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要承當責任,尤其是提供了名字身份證件等。

6樓:曾經年青過

答: 關鍵是如何鑑定你的名字是「借」給別人,而不是合夥人?在法律上沒有因「借」名字而違法,同時也沒有允許用自己的名字得「不益之財」而免罰。

當初出「借」名字時,肯定沒有書面約定,只有口頭承諾罷了,同時得到點好處費。在法律上這房子可以是你「無法說明」**,當然從轉賬上輕而易舉地知道錢從何而來,問題是誰也說不清,別人為什麼要轉賬給你買房?在這「不益之財」中,你又能說清,你沒有參與而得到好處?!

相信法律最後肯定能查清楚,來龍去脈。但你無故很長時間被調查,諮詢,筆錄等,夠你煩一陣的,且還很得罪人。這樣理解可以嗎?

謝謝,請採納。

我用別人名字買了房子,房產證和收據名字是別人的,他不想過戶給我怎麼辦?

7樓:你如附骨之蛆

如果保留證據,你可以起訴對方,一定要有銀行交易流水

8樓:

什麼奇葩事都有。你買房子為什麼要寫別人的名字?是不是當初你是給他買的房子,現在後悔了想要回來?他不想過戶給你,你一點辦法都沒有,你現在的房子就是他的了。

9樓:

這種情況很難打贏官司,除非你有轉錢交房款的明細賬單,證明房款的錢是從你名下你銀行卡轉到售樓處去交房款,這就是最好的證據。

10樓:

這種情況就只能打官司嘍。

我的名字借給別人買房,現在有幾期沒按時還影響我現在買房怎麼辦?

11樓:妮妮同學爸爸

買房子還能借名字,我無法想象呀,不是誰買房子誰還貸款呀,另外房子就是誰的,寫你的名字難道房子給你了嗎。

12樓:為貓魚奮鬥的閒人

那有沒有用你的身份貸款呢?如果是的可能會有影響的。

13樓:老來老不來

沒辦法,自作自受吧。除非這個逾期已經還清欠款,5年以後再申請貸款了。

14樓:時憐南

已經影響你徵信了,你只能找人借錢買房了。

15樓:木小雨淅淅瀝瀝

告知他,再不按期還房款,你就把房子處理了。

16樓:黃小驢

為什麼要用你的名字買房呀,不太懂這些 法律諮詢一下呢 別走太大問題就好吧

急!急!別人要用我的名字貸款買房子!我該怎麼辦?

17樓:翹楚之吟

別人以你的名義貸款買房,銀行貸款手續需要你來辦,房產證也需要落到你的名下。這種情況下,一旦對方還不上貸款,銀行首先要找的就是你,而且出現逾期影響的是你個人的徵信。

別人用你的名義貸款買房,如果你還沒有買房,那麼在你自己需要買房的情況下,你再辦理貸款就是二套房了,二套房的利率及首付比率都比初次買房要高。雖然對方來償還貸款,但是卻侵占了你購買一手房的優惠條件。

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事先跟對方簽訂協議,協議上要寫明房屋由對方購買,實際所有權歸對方所有,對方承擔每個月的還貸義務。若是對方出現還貸逾期造成對個人徵信情況產生影響的,對方應給予補償並積極消除不良影響。房屋購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由對方承擔;貸款還清之後,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對方承擔因對方未按時還貸造成的房屋被銀行抵押拍賣後果,由對方承擔,並且由此給個人造成的信用傷害應由對方給予補償。

房屋購買畢竟是大投資,還貸時間長,風險因素很多。如果關係不是特別緊密,建議還是不要這樣做。如果非要這樣做的話,建議把房產證拿在自己手裡,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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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在的政策來說,用你名義買房,現在沒問題,可是以後你再買房,貸款就麻煩了,算你二套購房,首付50 全款就沒事了。 時間 女 如果別人用你的名字買房的話,唯一不好的是,你以後買房的話不能貸款很多,因為交易中心有您買房的記錄了,為了以後,您還是不要讓別人用您的名字買房 當然如果您以後可以一次性付款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