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您的具體情況,純屬個人意見,如果有不對的地方或讓您更傷心,請當做沒看見:
1、個人認為,提出離婚的一方也會難過,只是會在很短的時間裡解脫;如果是因為新的感情,解脫得會很快;
2、另一方要堅強,盡量使自己擺脫,強迫自己不要想這件事,找個人聊聊,宣洩一下未嘗不可;
3、這件事只能自己幫助自己,找點事佔住自己的腦袋。其實別人再怎麼勸,該流的眼淚一滴也不會少流,為自己想想吧,不要自己傷自己,對方不會因為你的悲傷而悲傷或回心轉意;
4、想讓對方回心轉意就勇敢的表白,放低自己,努力了,不顧收穫的結果是什麼,做到讓自己接受;
5、不管你愛不愛,她(他)已經不愛你了,接受這個現實,不是你的錯,是命運如此安排;
6、強烈建議去看看《失戀33天》。書和電影都要看;
7、祝你早日找到新的感情或重圓舊夢;
2樓:暴走電鋸殺人狂
你這是對誰說的呀................
不知道具體發生了什麼,人總是覺得兩種情況是最好的 :得不到的和已失去的
乙個聰明人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當然也有一些人在沒發生一些事之前不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這跟情商無關,事實上情商高的人才願意犯這種錯誤
這個問題只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而已,你說離婚後體術離婚的一方會不會難過,你覺得呢?不是每對夫妻都是感情很和睦,甚至結婚的時候是愛著對方的,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只是為了一些可笑的目的盲目地走到一起,這種離婚無論是和平的還是激烈的,對雙方都是一種解脫,何來難過只說呢?
也不是每對離婚的夫妻都是感情淡漠的沒有了,只是有些事情自己沒發覺而已;可能是離婚了才發現自己想要的是什麼,也可能離婚了但是離婚之前愛著對方;甚至這份愛一直沒有斷過,也是由於一些可笑的或者逼不得已的目的離婚,這種離婚甚至可以說提出離婚的人更痛苦,因為開口說出這兩個字時需要的勇氣不是一般人可以想象的。
人都是懶惰的動物,都是喜新厭舊的動物。我們從基因上就被設計成這樣,不是我們自己可以選擇的。能不能走出情傷就看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了。
你不覺著有一些人離婚若干年後依然念念不忘對方麼?他們不是選擇不去忘記,而是根本就不想忘記,他們甚至害怕忘記這段感情;反之有另一些人歇斯底里想想去忘記,卻總也忘不掉。
該怎麼辦不是別人能給意見的,自己首先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能爭取的去爭取,能挽救的去挽救,真的不能再走到一起就放手,深愛就默默藏在心裡
3樓:末日的_清晨
這個怎麼說呢。跟樓上的一樣,我覺得,如果雙方離婚後難過。那就表示他,她 還在乎這樁婚姻,只不過是由於生活上的種種不協調才造成你們這種後果。
如果對對方還有一絲的感覺,那麼就復婚吧、
生活就是在一起磨合,愛她就去包容她的一切,。
4樓:杭州北雅
考慮復婚,或者投入一段新的感情來遺忘。
5樓:孫志剛
那就一直愛下去,愛不需要任何理由
我想要真誠的回答我想問一下你們夫妻鬧架離婚,然後沒有離婚,,然後很兇的那種,父母也參與了,然後你們
6樓:這個呆有點
我就跟你說說我爸媽吵架吧,因為我媽比較老實熱心被人騙了之後欠債,專從那以後我屬爸對我媽態度就很不好,這也是正常,因為我媽還錢給人家也沒有記賬,至今也不知道還了多少錢。有一次吵架吵到要離婚,然後我和我弟都急哭了,那時候全家人都在勸。我媽就跟我爸隔離了一陣子。
我覺得他們這樣隔離是好事,雙方都有足夠的時間來思考,整理凌亂的思緒,想好今後該怎麼很好地和對方相處。後來大概半個月的樣子,他們的關係又變得像平常一樣了,只不過沒有那麼親密了,老夫老妻本來也不需要像小情侶一樣粘來粘去,一起好好過日子就行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吵架是正常的不要傷感情,都為了孩子著想缺誰不行,隔離一段時間,都冷靜下來互相道歉,家和萬事興
8樓:誓約
絕對不會超過半個月,畢竟是夫妻,床頭吵床尾和,
關於婚姻方面的乙個法律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1、你都說了是以他父親的名義了,肯定不是婚後共同財產了,你說你能分嗎?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這是他兒子的財產轉移動了他父親名下,才有權分一半
2、一般涉及財產的5000左右,還要看是幾級律師,一級律師和四級律師的收費都不同,女方如果沒錢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免費打官司
3、如果女方撫養孩子,男方必須給撫養費,反之同理
10樓:鷹羽龍十三少
首先,如果那個資產是男方父親名下的話,女方真的得不到什麼分居倆年就可以被視為感情破裂,所以可以離婚至於離婚孩子怎麼辦,這要男女雙方協商
因為女方身體不好,經濟能力差,並且男方是過錯方,所以應該給女方相對多的補償
既然決心要請律師的話,也用不了多少錢
但是請律師希望你們慎重
11樓:安筱汜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這些對你們有幫助,其實女方根本就不必害怕拿不到贍養費,還可以告男方呢,有配偶著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的話,贍養費是一定要付的,不然要追究法律責任。上面寫得很清楚,從結婚時的共同財產分配到離婚後贍養費都有。
我覺得如果打官司的話,女方贏得可能行很大,如果女方沒錢請律師的話,可以申請法援(即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婦聯求助。這都什麼時代了,不就離婚嗎,幹嘛這麼緊張,只要自己沒錯,一定能告死他的,怕什麼啊。那麼多法律用來幹嘛的啊。
女人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祝你們好運!
1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一般都是平分的。根據你說的情況,女方必須證明雖然那些財產都是在男方父親的名下,但那些生意都是由男方一直經營的。或者說,自從什麼時候開始,男方的父親就不再經營了,而是由他們二人經營的。
所謂證據,不是說女方在法庭上給法官說,是怎麼怎麼回事,一定要有證人等其他證據證實。可以請個律師幫你收集證據。
2、引用一下 男方作為有婦之夫,應當恪盡作為丈夫的責任和義務,但他的婚外同居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了家庭的和睦和女方的權利,因此女方可以由此提出離婚並要求損害賠償。男方有婚外情,這些也要證據來證明。不能空口給法官說,法官就是相信,不不能認定。
一定要找一些證據。
3、如果孩子由女方撫養,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法院會支援的。你可以以孩子不適合和男方生活為由,要求兩個孩子都由你撫養,這樣,兩個孩子的撫養費你可以都要求男方支付。
4、律師費說個大概吧,一般的,像你這種俺家2000-3000的估計就能解決。
夫妻不在一起半年就屬於自動離婚嗎?我是說如果有一方提出離婚……
13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分居時間,只能作為雙方感情破裂和採取訴訟離婚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同時,根據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其次,無論雙方分居多長時間,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拒絕的,那麼雙方就不適合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必須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也就是說無論雙方分居多長時間,都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雙方如果想離婚就必須按程式辦理。
再次,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前提條件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確實無法在一起生活。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以下是符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幾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離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你這是回答的什麼問題,你是回答什麼問題的?
只要是你問到的,這裡都可以給你答案ok! 深山裡的生活 一般都是你提出什麼問題,人家就回答什麼問題?沒有具體的限制限制,你回答的問題必須合符提問的意思,回答的問題能解決人家提問的問題,回答的問題,最好能夠給人家指出明路。 你問的什麼問題 怎麼了?沒有問題,這麼好的,怎麼回答。 我是青夜 吶喊將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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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過施工的大部分應該知道,無論施工技術員 施工員都是很累的,總體來說,施工這個行業就是很累,有的人講這個行業裡做沒什麼前景,但是我講我的想法是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 就看你是抱著怎麼樣的心態來做事情,你如果是想找一個工作環境好,福利待遇都好的工作,建議你放棄這一行。但是隻要你選擇了這一行,而且是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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