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交通事故後該怎麼處理事故?其具體內容如下:
(1)立即停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訊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
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後按規定設定危險警告標誌。保持頭腦清醒,要鎮定,切記不要慌張。
(2)及時報案。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撥打「122」**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情況,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在報警的同時也可以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門呼救、求援。
(3)搶救傷者。如事故中有人受傷,應設法送醫院搶救**,除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於能現場採取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
在無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動用肇事車將傷員送醫院搶救,但要將肇事車各個車輪的著地點以及傷員倒位描出,做好標記,並要留人員看護現場。
(4)保護現場。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能夠獲得事故發生時的原始證據,對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交警到來之前應當保護好現場,除非因搶救傷者和財產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物品等,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
如遇下雨、颳風等天氣,應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將痕跡蓋起來保護好。如有必要,當事人可以用繩索等設定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破壞。標圍現場時,應盡量做到不妨礙交通。
如果車輛通行確實有可能使現場受到破壞和危及安全時,可以暫時封閉現場,中斷交通,待交警到現場勘察完畢後,再行疏通。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為了防止事故的擴大,駕駛員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警的隱患。不要在事故現場吸菸,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
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蝕性及裝載量、洩漏量等情況通知**及消防人員,以便採取防範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在交警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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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車,及時報案,搶救傷者 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能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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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不行的話撥打122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4樓:修車
立即停車,及時報案,搶救傷者 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能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
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5樓:不靠譜的亮
千萬不能逃逸,應留在原地報交警大隊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發布的《關於印發醉酒駕車犯罪適用問題指導意見的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一文中對醉駕相關犯罪問題的法律適用典型指導案例之一,自從醉駕入刑之後,對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統一規範,很好的遏制了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及高發態勢。針對本案,我們以案情假設為前提,闡述醉駕發生後是否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各種刑事責任情形。
簡易事故處理方法(財產損失或人員輕微傷)
1、只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輕微傷(受傷人員自認為傷勢輕微)的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式處理。
2、對於「人未傷,車能動」的輕微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應對事故現場拍照後到指定地點等候處理;拒不撤離事故現場的,交通警察予以強制撤離。
3、當事人應向前來處理的交通警察出示事故現場**、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強制保險及其他保險單據。
4、簡易程式事故現場或在事故處理點當場處理完成,事故處理點無當值民警或久候民警不至的,可拔打投訴監督**0750-3221100**警務投訴)反映。
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6樓:帥氣的小宇宙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
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繪製現場圖,及時提取、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7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勘查事故現場——固定材料——詢問——調查。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詢問過程;其他調查工作。
8樓:華律網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交通事故的處理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樓:banji的老巢
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適合走快速處理程式。
2.以下這幾種情況,記得一定要先報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是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本規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條, 經2023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23年7月22日發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1樓:全全和田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處理程式規定》,張明和王伯之間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會經過如下流程:事故現場勘查——事故認定(事故認定複核)——違法行為處罰——賠償調解——訴訟賠償(調解不成)——保險理賠(機動車方)。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具體解讀如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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