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趙某與遊某離婚糾紛案

時間 2022-05-11 22:00:14

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修訂的《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種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2023年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了14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樓:電影和藥狠貨

1: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2:具體的認定標準是: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樓:天津六月雪

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否有效

4樓:青萍之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大部分條款仍然有效,部分條款已經失效。

你所說的該意見第七條,「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已經失效,原因是:此條的後來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有衝突,而法律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所以按《婚姻法》的規定執行,此條作廢。

《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下: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5樓:含笑飲毒酒

最高法《》詮釋 最高人民法院 梁書文等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43834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的原則界限。

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基本要素。離婚糾紛的產生,一般都是夫妻感情的變化造成的;其他各種產生離婚糾紛的原因,無不與夫妻的感情狀況有關,歸根結底都是通過感情的變化而起作用。十分清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死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

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關係仍有繼續存在的條件,就應當依法予以維持。 對於夫妻感情狀況作出的判斷,是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這是乙個比較複雜和難度較大的問題。

但是,夫妻感情既然是一種客觀存在,它就是可以被認識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決不能憑當事人單方面的主張,只有經過全面的調查研究,才能作出符合事實真相的結論。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可以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考察。

從婚姻基礎上,可看出以下幾點:1.雙方的結合是自主自願的,還是包辦強迫的;2.

雙方在婚前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而結合,還是由於缺乏生活經驗或其他原因草率結合的;雙方結合是出於真摯的愛情,還是出於愛財等錯誤動機。這些因素,直接關係到婚姻的質量,對婚後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原因等,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從婚後感情上,可考慮以下幾點:

1.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2.工作狀況和經濟問題;3.

志趣愛好和感情溝通;4.生活作風,兩性生活;5.家庭成員關係特別是婆媳關係等。

這些都會程度不同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來,並且,這種影響又因人而異。夫妻同居一家,朝夕相處,在發生離婚糾紛時,不論是哪一方,都能從不同角度出發,舉出若干感情是好還是壞的事例,這在庭審中經常能看到的。所以,婚後感情與婚前繼承聯絡起來,立足於現實,具體分析。

從離婚原因上,各類糾紛情況不一。離婚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提出的離婚原因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虛假的,甚至故意製造種種藉口,用以掩蓋自己的真實動機。離婚原因還有直接和間接、遠因和近因之分。

因此,須查明產生離婚糾紛的真正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只有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做好調解工作。 從有無和好條件上,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也要看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包括堅持不離婚一方有無爭取和好的願望和實際行動。

此外,這方面的還有子女年幼需雙方共同撫育,近親屬對雙方離婚態度,都是法院做調解工作可考慮的因素。當然,能否和好的判斷只是一種估計和預料,「可能」並不等於「現實」。雙方當事人在離婚糾紛發生時的感情狀況,是乙個客觀存在的既成事實,而恢復和好的可能,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主管努力,通過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工作來爭取。

只要雙方還有和好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創造各種條件,盡量幫助當事人把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反之,對那些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依法准予離婚,不要拖延不決。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在本《意見》中列舉了十四種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依據,前十三種十具體的,列舉性的規定,最後又以「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概括性規定加以必要的補充。

這十三種具體情況,或因違反《婚姻法》有關規定,或因婚前基礎和婚後夫妻感情缺乏,或因疾病和生理缺陷等,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條,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6樓:鏡音雙子丶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是乙個很複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中多年來積累的工作經驗,要求對每一案件歷史地、全面地、發展地、具體地分析研究,透過現象看本質。

歸納起來有以下「四看」: 一、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指男女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婚姻得以締結的根本和起點,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起著重要的奠基作用。

看婚姻基礎就是要調查了解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也就是看雙方結婚是自主自願的,還是父母或他人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的,還是以金錢、地位和財產為目的而結合的;雙方是通過戀愛充分了解而結合的,還是一見鐘情的草率的婚姻;是出於真心相愛,還是為了其他目的的權宜之計,或是出於同情、憐憫、感恩、虛榮心而結合的;這些因素對婚後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一般說來,婚姻基礎好的婚後感情也較好,一旦發生夫妻糾紛,甚至感情一度破裂,通過調解比較容易和好。

相反,如果婚姻基礎較差,婚後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有了新的矛盾,以致發生離婚糾紛,重新和好的條件就差一些,和好的可能性就小一些。當然,這個問題不是絕對的,對婚姻基礎也要發展地看,辯證地看。雖然婚姻基礎不好,但結婚時間長了,夫妻有了一定感情,又生有子女,有了糾紛也不一定要離。

反之, 自由戀愛結合的夫妻,也會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看婚姻基礎只是判斷分析夫妻感情的條件之一,還要結合其他條件,全面分析判斷。 二、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是指男女雙方結婚以後的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之情。

看婚後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一是看夫妻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感情狀況,是否做到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體貼,互相關心,共同照料子女,共同教育後代,有事共同商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二是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是由好變壞,還是由壞變好,或是時好時壞。

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全面的分析、判斷。三是看產生糾紛的具體情況,如發生糾紛的次數、程度、後果等等。四是看雙方本人及家庭狀況,如男女雙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態度、生活作風、性格愛好,以及家庭關係、婆媳關係、經濟狀況等等。

需正確判斷夫妻婚後的感情狀況,不能單憑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因為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否定婚後夫妻有感情,說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而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則往往肯定婚後感情一直不錯。雙方都可以舉出大量事實,說明自己有理。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受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的左右,他們所列舉的事實往往不能如實反映夫妻感情的真相與本質。

只有深入調查了解,綜合全面情況,才能對夫妻婚後感情狀況作出切合實際的結論。 三、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指引起離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糾紛的主要矛盾或夫妻雙方爭執的焦點與核心問題。離婚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種因素交錯在一起;有的是主觀上的,有的是客觀上的;有真實的,也有虛假的;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問題,也有實際生活問題或生活瑣事的影響;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製造的虛假現象。

要注意到當事人自己陳述的離婚原因與離婚的真實原因有時並不一致;有些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事實,製造假象,甚至顛倒是非用莫須有現象來掩蓋真實面目;而被告人多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也會想盡一切辦法來否定原告人的離婚理由,甚至誇大對方的缺點、過錯或者製造一些不實的材料加錯於對方,使自己變被動為主動,以便取得勝訴,為此也往往隱瞞事實真相,捏造虛假原因。因此,只有掌握了離婚的真實原因,才能不為虛假現象所迷惑,才能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對症下藥,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的真實情況,查清引起離婚的真實原因,使離婚糾紛得到正確解決。 四、看有無和好的可能看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把握有無爭取夫妻和好的條件。

即在上述三看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握夫妻關係的現狀和各種有助於和好的因素,對婚姻的發展前途進行估計和**。如夫妻雙方對立情緒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間權利義務是否停止、對子女是否牽掛、堅持不離的一方有無和好的行動、有過錯一方有無悔改表現等等。這些情況對判斷夫妻關係的發展前途、有無和好的可能都是很重要的。

夫妻感情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它會受到外力的作用和影響。即使夫妻關係瀕於破裂也可以通過各種因素促使其轉化,因而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做好工作。例如,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如果真心實意地爭取和好,並主動為和好做工作,很多情況下會使堅持離婚的一方回心轉意。

另一力面,如果有過錯一方誠心悔改,並有改正行動,也會爭取無過錨方的諒解,從而使夫妻關係得以改善。另外,利用子女的調和劑作用是爭取和好的又一因素,有的夫妻雙方都為捨不得孩子,為子女利益考慮而同意繼續保持夫妻關係,並經過雙方努力,使夫妻關係逐漸好轉;通過單位組織和親友的幫助,積極做好和好工作也是爭取雙方和好的外在機制,有的夫妻正是通過組織、親友耐心細緻的勸說,營造相互諒解、溝通的氛圍而破鏡重圓的。 此外,處理離婚案件時,還應適當考慮子女利益和社會影響。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對夫婦的離散必然關係到子女利益和社會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應多勸導他們從子女的利益著想,不要離婚,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對子女的撫養未安排好或社會影響極壞,就應稍緩判離,等安排好子女生活,通過法制的宣傳和採取組織措施進行處理,挽回了社會影響再判決離婚為好。當然,也不能因此久拖不決。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絡、相互影響。可以從這四個方面全面分析、研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在這個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而且要對夫妻關係的前途有所分析、有所預見。

只要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就應當努力幫助他們改善夫妻關係,把和好的可能變成現實。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是乙個很複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中多年來積累的工作經驗,要求對每一案件歷史地 全面地 發展地 具體地分析研究,透過現象看本質。歸納起來有以下 四看 一 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指男女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感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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