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管東平律師的回答有問題,難道你不知道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申報制度嗎?
法院拘留被執行人的作法沒有做錯:
在執行程式中,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有兩種情形。
第一是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所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對此,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拘留十五日,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處十五拘留,可以並處罰款。這第二種情形,是民訴法2023年新修訂的內容,在執行界稱為申報財產制度。
民訴意見規定對同一被執行人不能基於同樣的理由連續拘留,但很明顯你所陳述的案情中,第一次拘留的理由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第二此拘留的理由是拒不申報或拒不如實申報財產。
凍結你朋友的賬戶有瑕疵。
關於法院凍結你朋友的銀行賬戶,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不過我建議你們還是盡快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吧。因為即便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也能依據財產共有制度,追加你的朋友為被執行人。
只不過在程式上糾正一下,實質上並沒有什麼效果。
2樓:一脈悠然
1、法院對你朋友的母親採取的手段是正當的,如你所說,個人認為債務人(你朋友的母親),不僅僅是沒錢還那麼簡單,而且極有可能無視法庭的傳票,數傳不到。
2、查封債務人兒子名下財產不應該,債務人的兒子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拘留只能15天內,超過就違法。如果要對惡意逃避債務的追究刑事責任,需走其它程式。可以直接找檢察院或其它機關申訴。另他人財產不能由法院任意處置。
4樓:大頭律師
1,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法院連續拘留,是變相拘留
2,不服拘留決定的人,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或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上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如認為下級人民法院採取拘留措施不當,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日內發出決定書。
3,對同一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
4,司法拘留是對妨礙訴訟的人採取的最嚴歷的強制措施。它直接關係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權。最高人民法院再三強調,人民法院採取拘留措施,必須十分慎重,只有對極少數有嚴重妨礙訴訟行為的人,經過多次耐心教育,仍堅持不改的,方可實行司法拘留。
執行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涉農、特困企業等可能引發事端的案件時,需要採取司法拘留的,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從嚴掌握。對被執行人確無償還能力或暫無償還能力的,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裁定終結執行、中止執行,不得以司法拘留威逼被執行人還債。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主要是在執行階段,濫用司法拘留的現象十分普遍。
執行人員經常把拘留措施代替強制執行措施。遇到執行大會戰時,我們不時可以看到這樣的電視鏡頭:數十人被戴上手銬送入拘留所,美其名曰:
老賴進班房。有的人把拘留了鄉長、局長、廠長作為功勞,津津樂道,廣為宣傳。細細分析,不符合司法拘留條件的大有人在,但被人民法院拘留後,斯文掃地,名譽受損,即使事後糾正,也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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