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直行她的住宅有條文歸訂嗎

時間 2022-05-18 13:50:06

1樓:匿名使用者

有條文規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當中第六條明確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此規定一出,當即引發社會轟動。

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該司法解釋第七條也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但是標準不清。

實踐中,法院從維護社會穩定考慮,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的,往往一律不予執行。很多金融機構對此反應強烈,於是此後又有新的規定,對於設定抵押的房產在一定寬限期後可以執行,但對於沒有抵押的房產一直沒有規定。

司法解釋起草人范向陽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權而不是所有權,而且這種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謂「救急不救窮」,不能將本來應由**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轉嫁給申請執行人。同樣要杜絕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執行的行為。

因此,上午發布的《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形,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對於符合以上情形,被執行人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後仍拒不搬出,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

2樓:哎呦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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