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拾得快樂
答:按照《公司法》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就擔保表決和擔保金額做出特別規定,則根據上面公司法的規定100%-37%=63%,如果按50%計算只要有超過31.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並簽字,則該項擔保決議可以判定有效。本案中有33%>31.
5%,超過剩餘應表決權的一半。由此可以斷定:
1、該擔保決議有效。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
2、在擔保有效的情況下,33%簽字的股東代表公司各自的股份,雖然個人不需要代借款人清償,但是他們所持股份的公司要作為代償人為債權人清償。
3、按《公司法》22條之規定,可以在公告簽署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在公司章程中就擔保事項的表決和金額做更加嚴格限制性規定(比如應該有表決權80%以上,或按股東人數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以防止大股東損害其它股東利益等),以避免公司和簽字股東承擔擔保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擔保應該是無效的,不符合公司法表決規定,出借人沒有把好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其他股東只是對公司表決簽字了,並不是自己簽署了連帶責任保證,由此判斷,公司和其他股東不該承擔連帶責任
談公司為股東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
3樓:手機使用者
在公司經營中,經常會遇到公司為股東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問題,這樣的擔保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禁止公司為股東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違反該規定擔保合同無效。 但是2023年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原第60條第三款已經未再作規定,而用第十六條第二款進行了新的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這條規定看,公司法並未向原來那樣絕對禁止公司為股東擔保,只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權益,要求以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形式經過其他股東同意或告知。 那麼,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還有效嗎?
我認為應該有效,首先從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看,並非效力強制性規定,違反並非一定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次,從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無效,那麼擔保權人的權益將無法有效保護,在擔保權和股東權益的權衡中,應該保護擔保權益,保護經濟秩序,公司股東權益可以通過公司法獲得救濟,這樣才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本意。
股份****擔保不成立的法律依據: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給別人擔保,沒經股東會通過,此擔保無效的法律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法學界及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公司法》第16條只是對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管理要求和規定,對外部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不具有任何約束力。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而除非相對人知道,否則不能認定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是公司法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公司章程中如無約定,公司法人通過董事會決議,可以提供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7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很難,除非你能證明法人和擔保物件是惡意的,否則很難
同意擔保股東會決議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8樓:終身學習呀
同意擔保股東會決議要想具有法律效力的話,必須要召開股東會,並經過董事會和股東的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9樓:何曼婷囖
這個要看對內擔保還是對外擔保,公司如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
對內擔保的 召開股東會議,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就可以生效。
股東大會的作用: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比如董事、監事人選,利潤分配,對外併購,擔保,大額投資等等。
只要達成股東會決議和不違反《公司法》,即可決定和改變本公司的任何事。
乙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嗎?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嗎?
10樓:野球場大表哥
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董事、經理以公司的名義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擔保就是無效的.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縱橫法律網 徐華潔律師
12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
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
《公司法》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借款人股東的簽名是無效的。如果擔保經過了除借款人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能有效。
13樓:支離瞳
依據《公司法》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如果是上市公司,還要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關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股份制公司的話是必須有股東會決議然後進行擔保的。
如果沒有進行股東會然後進行擔保了,假設擔保的時候出具的各種證件都有效而且擔保成功,這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出什麼問題公司是有連帶責任的,但後來發現這是個人私自決定拿出公司的各種證件去擔保的,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將由這個人承擔甚至承擔相應法律後果(也就是經濟犯罪)。
樓主採納,謝謝!!
15樓:厲害狗狗
必須有股東會決議然後進行擔保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為他人擔保的應當經過股東會的同意。
縱橫法律網 丁勝律師
公司章程中沒有對外擔保限額的規定,擔保是否有效,求詳解!謝謝!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章程只有對內約束力,擔保是向外做出的,只要做出了擔保即為有效。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限額,可以擔保,只要是擔保不違反我國《擔保法》、《物權法》等強制性規定就有效。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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