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輕微的刑事案件中怎樣才能用法律嚴懲犯罪惡人

時間 2022-07-07 02:10:09

1樓:鳳歌一曲為佳人

首先說明一點,輕微案件是不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只能要求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你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但從樓主的表述來看,這已經不是什麼輕微了,他們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停業期間維護費用等直接損失,精神損失費就別想了,凡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就沒有這個。

按他們的行為,我個人認為最多也就3年有期,雖然給你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不便,但在刑法的角度看來,他們的罪確實不重

刑事案件中對於情節輕微不起訴的情況是否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50

2樓:望覓雙

這個你可以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總則

3樓:誰家閒人

情節輕微不起訴的情況,就是在法定規定的界限之下就可以免於起訴

什麼叫做犯罪情節輕微

4樓:華律網

一般地講,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以下方面綜合認定:1、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

2、考慮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含有相關法定從寬情節時,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行為人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3、考慮處罰的必要性。

在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的各種情節基礎上,還要從預防犯罪的目的上考慮作出相對不起訴是否能夠對行為人起到應有的教育作用,能夠避免行為人不再進行類似犯罪。

5樓:特特拉姆咯哦

一般地講,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都要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

(1)罪前情況直接影響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有無前科、是否慣犯或者偶犯。

(2)罪中情況既能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狀況,而且也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的手段、行為侵害的物件,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是否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3)罪後情況主要是指犯罪人對已經實施完畢的犯罪所持的態度,主要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時也會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包括自首、坦白、退贓等。

現實生活中,本著每個人都可以改過自新的原則,所以會有減輕的情節,如果本身犯罪不嚴重,那麼就是犯罪情節輕微。但主要還是取決於能否得到受害人的原諒,以「保姆縱火案」為例,受害人放棄民事賠償,保姆是立即執行,受害人原諒的話,並附帶民事賠償,則有可能是緩期執行。

保姆縱火案二審判決:原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對法定犯罪情節輕微的分析。根據刑法第13條,犯罪應是依照法律應受到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第37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根據這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應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侵犯了法益,該行為亦符合了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為。但因為侵犯法益的程度較輕,情節輕微,可能需要進一步判處刑罰,也可能不需要判處刑罰。需要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來決定。

二、對犯罪情節輕微的基本範圍分析。刑法沒有直接規定哪些行為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但從刑法規定來看,犯罪情節輕微的範圍屬於基本犯罪範圍,不包含結果加重犯。

如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入罪刑範圍,屬於基本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屬於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它與犯罪情節輕微是犯罪行為程度深淺的不同面。我們不可能要求一種犯罪行為既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又屬於結果加重犯。

三、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同狀態和處理分析。犯罪情節輕微包括犯罪的事實情節亦包括量刑情節。其中事實情節就是我們前面說的,只包含基本型。

量刑情節則包括法定的能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亦包括酌定的輕微犯罪情節。

但因為犯罪行為的情節複雜多樣,受多種因素影響,所以法律也只能規定其主要的常見的情節狀態,對於其它如心理表現的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只能酌定衡量。

7樓:兔丞飛

犯罪情節輕微是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1、我國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含有相關法定從寬情節時,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行為人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2、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

3、罪前情況直接影響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有無前科、是否慣犯或者偶犯。

4、罪中情況既能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狀況,而且也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的手段、行為侵害的物件,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是否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罪後情況主要是指犯罪人對已經實施完畢的犯罪所持的態度,主要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時也會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包括自首、坦白、退贓等。

例如,犯罪後行為人的退贓行為,不僅表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而且也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有所減輕。對於一起案件,只有綜合考慮案件本身的各種情況才能夠直接決定犯罪情節是否輕微。

擴充套件資料

教育性的非刑處置:

1,訓誡是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譴責和訓教,責令其改正,不再重犯的教育方法。

2.,結悔過是人民法院責令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用書面方式保證悔過,以後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犯罪分子應當寫悔罪書,分析其犯罪的原因、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出悔改的書面保證。

3,賠禮道歉是人民法院責令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公開向被害人當面承認罪行,表示歉意,請求諒解的教育方法。這種非刑處置,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撫被害人的雙重功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對犯罪分子並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具體金額。

8樓:念憶

1、我國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含有相關法定從寬情節時,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行為人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2、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

3、罪前情況直接影響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有無前科、是否慣犯或者偶犯。

4、罪中情況既能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狀況,而且也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的手段、行為侵害的物件,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是否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罪後情況主要是指犯罪人對已經實施完畢的犯罪所持的態度,主要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時也會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包括自首、坦白、退贓等。

例如,犯罪後行為人的退贓行為,不僅表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而且也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有所減輕。對於一起案件,只有綜合考慮案件本身的各種情況才能夠直接決定犯罪情節是否輕微。

擴充套件資料:

依照本條規定,非刑罰處理方法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經濟性的處理方法

在本條主要是指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責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的處理方法。

根據本條規定,賠償損失是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下所採用的處理方法。

因此,它與賠償經濟損失是有區別的:

(1)適用物件不同。賠償損失的適用物件是依法被免予刑事處罰的人,賠償經濟損失則對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人適用。

(2)處理結果不同。責令賠償損失的適用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因此,只讓被告人賠償損失而不對他判刑,即只賠不罰;賠償經濟損失的適用條件是罪行較重又需要判刑的,因此,對被告人既判刑又讓其賠償,即又罰又賠。

(二)教育性的處理方法

它包括以下三種:

1.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進行譴責的教育方法。

訓誡的適用物件與賠償損失相同,只是它處罰的內容有其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8日在《關於訓誡的批覆》中指出: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裁判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

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

該批覆對訓誡的內容、執行方式作了有約束力的明確解釋。它既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也是對司法實踐的具體作法的認同。

實踐表明,訓誡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適用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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