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子有2套,(爺爺在世時,口頭言明一人一套)沒見過房產證,戶主應該都是爺爺吧!爺爺奶奶都去世多年

時間 2022-07-11 04:40:05

1樓:

1、在中國,個人都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但土地上的房子、樹木等個人卻可以個人有所有權,也就是說房子、樹木等是你們自己的。

2、關鍵看你們現在的房子成什麼樣了,如果房子坍塌,你們家的宅基地成了一片廢墟,不是房子歸公了,而是宅基地就歸公了。

3、農村就沒有房產證,誰蓋的就是誰的,如果現在房子的確不能住人了,你們家自己翻蓋一下,應該就沒有問題了。(如果你們家不蓋,你叔叔他們家蓋了,就歸他們家了,當然也可以你們兩家和蓋了,那就歸你們兩家)

2樓:飄翔的雲

找到當時知道你爺爺口頭語的見證人,在適當的時候,找幾個有威望的三親六戚、左鄰右舍和村組幹部,當著你叔叔一起,行乙個書面協議,讓房產歸你父親所有,那你到時就有權繼承了{這與是否城鎮戶口和是兒是女無關,只不過,如果遇到拆遷,你享受不到農村戶口待遇,但是房產權益該你享受,並且一般還要在農村戶口的房產賠償基礎上上浮50%】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繼承權,因為你爸爸還有乙個女兒,口頭遺言,應該有作證人的,再個就是從理論上也說不過去,你爺爺兩個兒子理所當然是乙個兒子一套,這房子和你叔叔已經沒有關係了

4樓:丁大少

農村是集體用地 應該只有宅基證也就是土地證 去大隊改名就可以啊 送點禮

我父親去世,爺爺還在,爺爺跟叔叔沒分戶口,戶主變成了叔叔,以後我爺爺的沒房產證的農村房子我能繼承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只能證明房子bai是你爺

爺du的,證件交給誰不重要的。zhi如果是你爺爺的遺dao產,關內鍵得看你爺爺有沒有立下遺容囑,如果有書面有效的遺囑,那麼房產就得按遺囑進行分配和過戶;如果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沒有有效的遺囑證明,那麼就得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屬於同一繼承順序的一般需要平攤,當然這還要看平常是誰盡的贍養義務。

6樓:天津六月雪

你自己沒有繼承權,如果你爺爺去世了,爺爺的財產由他的子女平均繼承,如果你爺爺沒有其他子女的話,由你代替你父親和你叔叔兩個人繼承你爺爺的財產。

爺爺過世後93年老房子拆遷,當時戶主名字是爺爺,拆遷後共得到2套拆遷房,爺爺有4個子女,2兒2女。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那兩個姑姑太不仗義了!

但是,從法律上說,她們確實有這個權利。

所以,現在的關鍵是你爺爺的遺產處置的問題。(這個確實很複雜)

簡單一點計算,兩套房屬於兩個老人和兩兄弟共有,各佔1/4(兩套房的),

爺爺的1/4分給法定繼承人,平分給5個人,各1/20。

就是你的兩個姑姑各分得1/20。

所以,你爸爸和伯父各支付給乙個姑姑兩套房總價的1/20,也就是1套房的1/10。

然後,奶奶留下遺囑,自己在兩套房子的份額分別給兩套房的現在住戶。

後面,你們住的房子就跟別人無關了。

當然,如果更精確地計算,還要看拆遷當時的戶口,老房子的折算的價值,還有兩個兒子的出資,等等;如果這樣算,爺爺+奶奶的財產就是2套房的1/3,因為兩個兒子都是成年,要算兩個人的面積,所以,爺爺的財產就是1/6+舊房折價的一半。然後,平分給5個人。

所以,也就是1套房子價值的10-15%,你的兩個姑姑還要爭,受不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爺爺奶奶所有,房屋所有人去世後,房產作為遺產有子女繼承。在我們國家(父母由兒子贍養的),一般是由兒子繼承的。你姑姑們要爭遺產也可以,關鍵是你爺爺奶奶有沒有把她們算在繼承遺產的名單內,也就是說有沒有為她們繼承遺產特別立的遺書或遺囑,如沒有,她們就沒有權利繼承;如房屋所有人屬於非意外死亡,她們還有理由爭,在正常情況下,房屋所有人沒有特別立遺囑讓女兒繼承遺產的,女兒沒有資格繼承

9樓:12369874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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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房產證乙個人只能擁有一套房產,如果有兩套怎麼辦、?

10樓:墨汁諾

有兩套一般不可能給你辦理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證,即使辦了也要被撤銷的或被要求轉讓給同村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戶。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審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徵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

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

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

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被繼承人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遺產稅的免徵額為二十萬元。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徵遺產稅稅額一應徵稅遺產淨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遺產稅的免徵額及允許扣除專案的金額標準,由***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徵收。

費用編輯

1、繼承權公證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 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採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1)繼承(直系親屬):(不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徵(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徵(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1%

2)遺贈(非直系親屬):(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徵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徵

未過5年估價×1%

說明:繼承房產過戶的權屬**如果寫為「繼承、贈與」的是按贈與的方法計稅。

4、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如一套100萬的房子辦理繼承過戶,要承擔5000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萬元的公證費用+500元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25605元,費用可觀,所以有的人在購買房地產的時候直接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

但如果雙方申報的房屋價值符合市場價的,一般可以免掉評估費用、而且公證費用如果只公證簽名的,僅需要數百元,這樣費用就大大的節省了。

擴充套件資料: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2023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 。202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23年下半年實施。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占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

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檔案。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占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係的存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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