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公婆的遺產分配商議女方有無知曉權」:從法律上說,無。從人情上說,有。
2、「小兒子的配偶之前並不知道這件事,那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協議有效。理由是:
(1)公婆的遺產繼承權只是小兒子的權利、不是小兒媳的權利。因此小兒媳無權過問此事。
(2)該繼承權只是小兒子的,小兒子所簽的遺產分割協議,在眾繼承人全部簽字後就生效。
(3)但如果小兒子在籤協議時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簽協議無效,此時小兒媳作為小兒子的監護人才有知曉公婆遺產分割方案的權利。
3、《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能就當然說明小兒媳對公婆的遺產分割方案有知曉權、知情權、否認權!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是小兒子在分割遺產時繼承得到的部分,分到手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兒媳才和小兒子有共同的處理權。
通俗點說:小兒媳只對小兒子拿到手後的部分有共同共有權,但對小兒子拿回多少沒有決定權。
2樓:
公婆的遺產繼承是針對她的子女來繼承.而不是針對她的子女的家庭來繼承.
另外繼承人和被贈與人有獲取的權力,同時他還具有放棄的權力.
針對夫妻來講,接受了繼承或者是贈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而主觀上的繼承人放棄,夫妻另一方是無權干涉的.只有主觀上的繼承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另一方作為他的監護人才能行使他的繼承權.
在法庭上法理是難以抗拒的,法理和情理是兩種概念,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現象.像你這種情況就是乙個鮮明的例項,於情於理都有你作為孝敬公婆的主要當事人參與的份額權力和意見,但是於法你就沒有參與的資格.這就叫作"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
夫妻和睦才是最關鍵的.碗邊的飯吃不飽人,別和他們去爭將那點事,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3樓:媚眼如絲紅塵夢
協議有效。小兒媳只對丈夫既得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公婆的遺產是分給六個子女的,而不是分給你們六戶人,兒女配偶的意見不作為分遺產的必要條件。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只有小兒子死了,而喪偶的兒媳有盡到撫養義務才有分配權,老公還在就沒份
關於遺產分配,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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