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乙份保密協議,公司不給辦理退工手續,請問我該怎么辦

時間 2022-09-23 01:55:03

1樓:善水大仙

勞動局說的是對的,你應該向勞動局投訴公司

除了培訓約定服務期的和競業限制的,不得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所以你公司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無效(競業限制也就是所謂的保密義務,而且有個前提是公司支付賠償金的)

這件事情中,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申請,到時間公司就應該在十五日內幫你辦理離職手續,不辦理就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他

下面有《勞動合同法》給你參考,法律是支援你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聽雪玲瓏心

保密違約責任可分為違約金和賠償金兩部分。違約金是指保密員就其違反保密協議的行為向企業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是指因員工違約洩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時,應對企業的實際損失和調查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員工和企業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的性質、保守秘密義務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確定員工在違反保密協議時,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我不知道你的工作性質是否有需要簽訂保密協議,不過我建議你去諮詢一下律師,這份協議是否有效這才是最關鍵的。

至於保險,你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提起訴訟,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應該是可以拿到的。

而你的行為屬於預告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解除不受用人單位制約,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履行通知的義務,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單據,用人單位拒簽的最好提供其他證明已經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了。

3樓:蔡仲翰

可以繼續投訴甚至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爭議,因為勞動合同相關的規定並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應認定相關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辦理離職手續,要求籤份保密協議合同,如不簽不給發工資及押金.這樣公司合法嗎?

4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要求簽訂保密協議是合法的,員工也是有這個義務簽訂的,如果員工不簽訂單位是有權利暫緩發放工資的,其實簽訂乙份保密協議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對後面工作基本沒有什麼影響,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辭職公司不給辦理退工手續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就只能勞動仲裁了。

6樓:小小小人

可以先向公司說明自己的決心,不行就申請勞動仲裁

7樓:辛響事成

公司不給你簽合同它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申請勞動仲裁

離職時公司讓我籤保密協議,不簽就不想發我工資,我該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是勞動合同附件,必須與勞動合同一起簽定並依保密約定每月付給相應報酬。現他當時沒有約定,在離職時又來補簽並不附給報酬,這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為!你可以據理力爭,如其過份就直接向當地勞動監督投訴或請進行勞動仲裁,然後向法院請求支付令讓其依法處理就行了!

9樓:

現在公司要求你簽訂保密合同是不合理的,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新施行的法律,所以2023年以前的不好賠償。如果堅決不發工資,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你現在最好的方式就是走勞動仲裁。

10樓:李小興律師

如果保密協議沒有給你相應的補償,那就是無效的,你籤了也對你沒有約束力,那都是你們企業的一廂情願,無需擔心!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請問辭職後公司不給辦退工怎麼辦?

12樓:法邦網專家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不要交違約金要參照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

因為單位的原因影響您的就業應支付您一定的賠償

13樓:**侃法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提出書面辭職,至今未給我終解決定和轉出勞動關係,企業提出,必須籤保密協議,才給辦手續.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留你的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在30天後走人。如果單位不辦理退工手續,而影響你重新工作,你可以根據與新單位的合同,向原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你可以憑身份證去社保中心查,單位是否已經辦理了退工手續而不通知你。因為,單位如果不辦理退工手續是不能終止你的社保費的繳納,很多單位沒有傻到非要給辭職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的程度,只是辦理了退工手續而沒有通知員工本人而已。

1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移交檔案、轉移社保關係等!

該用人單位要求不合理!

保密協議應該入職的時候就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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