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該不該算加班,違法么,這樣該不該算加班,違法麼?

時間 2022-10-07 05:10:02

1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違反。

具體先來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休息日最低保障):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綜上所述,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賠償你超過正常上班時間的工資。賠償數額按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祝你好運!勇敢的去維權吧!

2樓:盛陣

的確是犯法的,偶爾這樣還是經常這樣呢?如果偶爾就忍了吧,畢竟你也說大多數時間都可以睡覺的,所以工作還算輕鬆,很多時候工作不合適你就走,沒必要上公升到法律層面

這樣的情形,該不該算遲到?(問題有點長)

3樓:沒有愛情家不還

1、加班遲到扣錢不合法,加班費按實際加班的小時數計算工資,而不應當另外苛扣工資,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自願加班,不算加班,那公務員加班,該不該發加班

4樓:一口百會

公務員發加班費沒有政策依據。

企業職工用工須符合《勞動法》,裡面對加班和加班費有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改革後,事業編制人員同樣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公務員只適用《公務員法》,裡面沒有對加班和加班費的明確規定,只有各地區對於誤餐、通話、交通有補助,且屬於地方行為,由地方財政甚至單位行政經費自行承擔。

所以,不是說所有公務員都沒有加班費,有的有,但不叫加班費,可能是補助、可能是獎金等形式,但如果說要以加班費的名義發,必須要有**統一的法律政策依據,否則不可能有加班費。另外,公務員分類很多,除了早八晚五的機關外,比如警察、海關、安全域性等,根本不是按照8小時工作制工作,也就根本沒法算加班或者不加班,比如警察破個案子,很可能需要連續工作幾周甚至數月,期間連家都不能回、連**都不能打,更甚者如臥底,怎麼算加班?所以,現階段公務員沒法計算加班,只能以補貼和獎金形式進行補償。

5樓:毒舌態度

你去查一下(勞動法),分情況的

連續上班24小時不按加班算,該不該維權?

6樓:獅城劍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1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你的工作時間嚴重超出規定,而且即將到達人體健康承受能力的極限。你可以義正言辭的去找你的老闆要求加班費,老闆不給,那就是違反勞動報酬的規定,如果老闆說門保安工作時間不同於一般員工,那好,讓你們老闆拿出勞動局審批的「准予xx單位改變勞動者工作時間安排」的檔案,如果沒有,那也是違法。你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這個部門(有的地方叫監察局)告你們老闆,很快你們老闆就會被請去喝茶。

7樓:冰山隕石

可以維權,超出八小時意外的應該按1.5倍的工資發放

每天工作時間至少11個小時該不該算加班

8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工作11小時,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而言,應當算加班。

根據《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每天工作時間11小時,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而言,超過8小時的部分屬於產才工作時間,應當計算加班;對於實行綜合工時制的職工而言,則不一定算加班,只有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按每週不超過40小時計算的總的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五、經批准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9樓:匿名使用者

8個小時以外都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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