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國家機關單位的臨時工工作4年了一直沒簽勞動合同法律諮詢下

時間 2022-11-07 08:40:04

1樓:李六安

建議你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就知道了。以下是有關你提出問題相關的有關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看你想不想離開公司,如果不想就先忍忍,如果想的話,或者等到走的那一天提出勞動仲裁,但想辦法掌握公司的證據,一定要有證據,否則公司這種情況是沒辦法的

我是一家省級單位的臨時工,已在單位工作了7年,一直沒有籤勞動合同。現在單位遲退了我,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蒐集你日常的工作記錄,工資卡,員工名冊等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按你工作之日起到滿一年即11個月的兩別工資補償祝您一生平安,財源滾滾

4樓:中國大熊貓

你可以通過蒐集你日常的工作記錄,工資卡,員工名冊等證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你工作之日起到滿一年即11個月的兩別工資補償

工作超過四小時,屬於什麼。沒有簽合同。臨時工在法律上怎樣界定的

5樓:河南李永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曰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此之前,原勞動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同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明顯縮短了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我是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交社保我該怎

6樓: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及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員工維權途徑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那麼勞動者究竟該怎麼維權呢?

(一)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第一、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社保在入職後乙個月要辦理,未辦理可以社保部門投訴。

第二、如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七、如果涉及工傷問題,先由單位申請,單位30日不申請,自己趕緊申請。另外請儲存好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牌,工服,工資條或工資入賬證明,與負責人的通話錄音等。

第八、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建議委託律師蒐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樓:創咖派

1、已經將近五年了,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視為簽訂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

2、社保問題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要求補交或從現在開始繳納;

3、由於社保費用的繳納問題不具有可訴性,因此只能通過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的方式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建議立即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2)收集上班的證據,向勞動部門申請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

(3)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機關單位臨時工按勞動法給簽定勞動合同嗎

9樓:韓飛律師

機關單位臨時工應當按勞動法給簽定勞動合同的。

在事業單位工作十二年的臨時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所以,你在該單位工作十三年,可以領取到十二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工資標準原則上是按你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至於你的工資低的問題,你可以查查是否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你不僅可以要求按該標準計算經濟補償,同時,你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賠償。

第八十五條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樓:閭資

當然有。

首先,機關單位也要依照新《勞動合同法》與其用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二,勞動合同的內容明確規定了必須包含社會保險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兩條就足以說明機關單位也必須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臨時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11樓:

這位朋友你好;

現在的勞動法裡明確了,機關聘的臨時工和其它的用工單位一樣,需要與聘用的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你的朋友可以要求公安局為其辦理保險,但實際工作中,公安局會不會為他辦理,就不好說了,事在人為。

上班4年多了 單位一直沒給簽定勞動合同 我該怎麼辦

12樓:好心情站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已經超過4年仍然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原口頭協議),也可以隨時離職,要求公司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的工資(一年),並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拒絕,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或者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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