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帳號已登出
指證和指認這兩個詞語的區別在於第二字。指證,主體可以是人或物。意思:指出某物或某人作為證據。指認,發生動作主體是人。意思:辨認並指出。
指證 : 證明;證據。指,通「 稽 」。
明 賈仲名 《蕭淑蘭》第二折:「這首詞便是指證, 蕭公 見了,必有話說。」 明 徐渭 《奉師季先生書》之二:
「譬如疑獄,徒費榜掠考訊之繁,終無指證歸結之日,不若一切赦放。」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查交待》:「錢糧因公動用,實有指證者,為之申請設法開銷。
」 魯迅 《且介亭雜文二集·「題未定」草(九)》:這是分明的畫出隨風轉舵的選家的面目,也指證了選本的難以憑信的。」
指認:拼為zhǐrèn,指辯認並指出。
當事人指認具有法律效應嗎
2樓:東建本
當事人指認系一種證人證言,如果僅有證人證言單一證據,無法形成完成的證據鏈,不能充分的證明案件事實。
法院指認的律師,和當事人聘請律師有什麼不同嗎?
3樓:周律師說
法院指定的律師,一般都是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援助律師和自己請的律師有主要區別有:
1、委託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律師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無需當事人或其親屬自行委託;非法律援助律師則需要當事人或親屬委託,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
2、對於法律援助的律師,當事人不需支付律師費;而自己請的律師則應該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用。
3、審請方式也不同。自己請律師,只需到正規律師事務所,聘請即可。而法律援助的律師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可申請: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4樓:小哥的3d故事
你對商家免費這個事情怎麼看。
什麼罪需要指認現場
5樓:冰冰大柚子
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認現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6樓:合肥潘律師
刑事犯罪凡事有特定案發現場,或者是現場抓捕的,事後都會由公安帶去指認現場。目前大量的案件偵查報道中,均採用了公開把犯罪嫌疑人押到現場指認、或對贓物進行指認的**。
7樓:hans_張律師
有現場的 肯定是刑事案件了。
但是有的時候民事案件 如侵權 也有指認現場。
有犯罪嫌疑人指認另外乙個人被指認的這個人能定罪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的證據需要從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三方面來認定,單純人證不一定能定罪,人證與物證相結合形成證據鏈並排除合理懷疑才能給嫌疑人定罪。
9樓:湯安吉
這是需要綜合判斷的,如果僅僅只有乙個犯罪嫌疑人指認,那麼定罪依據還是不足的。
10樓:正氣長春
辨認是證據的一種,但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指證,而沒有其它相關證據佐證,是不能對被指證的人定罪的。
11樓:好心情站
不知道具體情況,不好判斷。
如果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可以依法對嫌疑人定罪量刑;如果僅僅是孤證,不能成立,嫌疑人無須自證無罪。因為刑事訴訟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
12樓:問法網姜律師
光有指認不行,還必須要有其他的證據證明他和這個有關係,並且有犯罪行為。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訴法規定,沒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但是證據確鑿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證據確鑿是指,有物證,人證,都充分證明的,才可以進行定罪,要不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14樓:王曉冠律師
不一定,需要有其他確切證據配合證明才能定罪。
15樓:問法網周律師
能夠證明其犯罪事實的都是證據。
蒐集證據是**的工作。
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給另外一人定罪的。
解答完畢,祝好運!
同夥的指認能算證據嗎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同夥的指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案犯指認同夥的,在性質上屬於《刑事訴訟法》報規定的辯認證據,是一種合法有效的證據形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從證明的角度來講,如果只有同案犯指認的,尚不足以證明被指認人就構成犯罪,需要其他的證據來進行綜合考量、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為什麼要指認現場
17樓:聖採春
能指認出現場,並說明作案手段,說明是**本人。反之就極有可能是別人冒名頂替。比如**花重金買通別人待己受過,代替自己受罰,而自己逍遙法外。
18樓:匿名使用者
刑訴法、公安辦案程式裡沒有指認這個名詞,這都是不科學的叫法,正確的該叫辨認,辨認現場。
指認現場,有先入為主,帶著嫌犯去指的意思。
辨認現場,是為了與詢問、訊問、勘查等內容互相印證。
警察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出來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指認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的哪一條
19樓:沸融熔
警察提審犯人指認現場的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具體法律條文和解釋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找到了犯罪現場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認,得到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的意義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但這是乙個可以有的程式,而並不是刑事訴訟中必要的程式。
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五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公安機關就可以拿著他的辨認筆錄去定案移送檢察機關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2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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