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師寒鑲
你陳述的情況如果屬實。
那麼不會對你的財產分割造成影響。
也不會因此產生你對你太太的損害賠償結果。
下面我從實務角度給你分析一下:
首先,可以確定你們的婚姻關係還沒有依法解除。
你們起訴離婚的理由是感情破裂,不是對配偶權的侵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告雖然是你,但是你太太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如果你太太在二審中提出賠償要求經過二審法院調解無果,你太太還是可以在離婚後的一年內起訴要求賠償。
如果我國婚姻法46規定三種情形可以要求賠償: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
你的情況比較接近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至於是不是同居可能還需要你太太去證明。這個證據一般很難取證。
如果她只能證明你們偶爾有性關係而不是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那麼她的賠償請求就難以得到支援。
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根據你的陳述,你是在三月與其他人開始同居的。
你的同居行雖然在婚內,但是仍然很難認定為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因為你們已經就離婚問題提出訴訟。正如你所說,你們的感情破裂不是因為你離婚判決後的同居行為而導致的。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你現在的同居行為與你們的離婚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也就不構成對你太太的侵權。
以上只是我根據你的陳述作出的推測,不能排除其他結果的產生。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小小小**小
1、符合《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屬於婚姻的過錯方;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已經判決離婚而且雙方並無異議,只是財產方面對方提出異議。應該無大礙但是還是要小心些比較好!
4樓:張洪強律師
你不屬於無過錯方。因為你已經協議離婚了,在法律上無夫妻關係了,完全可以找另外人同居。
5樓:莫名其妙
一審雖然判決了,但因一方上訴二審未終審,一審判決書並未生效。因此你在這時與婚姻外的他人發生兩性關係就是婚姻存續期間有過錯的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將導致少分或不分的後果。
關於離婚過錯方等等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同居;2、沒有確切實質的證據;3、上述2點的人證不存在證明力度。沒有利益關係的人來證明才具備做證明的資格。
這種情況下,男方不算是過錯方。
7樓:匿名使用者
為何不去找個律師諮詢下,五十元左右。
8樓:天下無鬼知道嗎
離婚吧!搞來搞去沒意思。人生就幾十年何苦呢?找來證據又怎麼樣!還不是乙個空。
9樓:我是你的維一
找私人偵探,為你找證據。
10樓:
這要看女方是否想離婚,不想離婚的話只能忍受,想離婚的話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畢竟不論有無證據夫妻的親密感已經失去了,在一起也沒有意義的話,協議離婚才是最好的選擇。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人證是不予採信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有證據,懷疑不如有確鑿證據。
13樓:真愛永恆
提起訴訟,有證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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