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12345a幫助
一、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乙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樓:網友
1,男女雙方自願。
2,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少數民族有其他規定的,以其規定的年齡作為標準)
3,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以下:
第一,禁止重婚;
第二,禁止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第三,沒有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3樓:小草
需要雙方目前單身。
4樓:匿名使用者
能夠給對方帶來幸福就好。
5樓:李建明
法律分析: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根據《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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