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分手後,女方是否要歸還彩禮錢及戒指?

時間 2023-08-09 04:12:20

1樓:君子社會

孫強與李麗通過社交軟體結識後,二人相談甚是投緣,確立了戀愛關係。李麗想要一枚金戒指,孫強的母親買了一枚價值2178元,克的金戒指,給了李麗的母親。

後來,李麗提出要彩禮5萬元,孫強母親便將相應錢款直接匯入李麗父親銀行卡內。李麗回門,給了孫強5千元。彩禮戒指都給了,但是二人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直同居生活。

8年之後,因為發生多種變故,李麗提出分手,孫強接受。

李麗提出分手後,孫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李麗返還彩禮及金戒指,雙方對於彩禮錢剩餘39000元都無異議。雖然我們國家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彩禮作為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在民間始終都存在。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女方結婚彩禮,而日後又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結婚之後又很快離婚的,此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孫強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判處返還彩禮錢的。但是李麗向法院提出,二人共同生活了。

八、九年,這些年裡,自己為這個家花費了很多,已經把彩禮錢都用在共同生活上面了,並且提供了替孫強歸還信用卡的證據,孫強對此也承認。

這裡的“共同生活”是男女雙方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孫強和李麗認識後,雙方也有過一段美好的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證,但同居生活持續了八年多的時間,這期間,二人為了家庭,均有付出。

孫強和李麗居住在雙方父母家中,日常生活也有父母接濟情形,李麗提出的39000用於共同生活花費,據此應予認定,不需要再返還給孫強。

金戒指是特定情況下給的特定物,屬於借締結婚姻為名孫強贈與李麗的財物,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這種附條件的贈與並沒有生效,雙方未辦理結婚證,且已分手,因此,此枚金戒指應當由李麗返還給孫強。最終,法院判處李麗向孫強返還金戒指一枚,駁回孫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2樓:王芳芳麼麼噠

肯定是需要歸還的,畢竟兩個人沒有結婚,兩個人也沒有成為合法夫妻,這個時候就應該把全部的東西還給男方。

3樓:放手的田園

是的,如果沒有辦理相關的結婚登記手續,在分手以後女方是需要歸還彩禮錢以及戒指的。

4樓:慧慧答題

如果在一起同居不久,然後又沒有領結婚證的,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登記了還沒辦婚禮就分手了可以要返還彩禮嗎

5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登記了還沒辦婚禮就分手了可以要返還彩禮。根據《民法典》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舉辦婚禮沒領證分手彩禮怎麼要回?

6樓:徐鵬

法律分析: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該返還彩禮。對此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就不需要返還,婚後的財產和債務都要平均分割。但是如果結婚時間不到1年且因為給付彩禮導致對方家庭生活極度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或者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也應該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現在辦理結婚登記都需要哪些手續,現在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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