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調解員現在哪家機構還可以鑑定?

時間 2025-01-07 07:45:33

1樓:不在對石頭動情

第乙個分類:庭前調解與庭後調解。

庭前調解指的是仲裁院在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後,在**審理日期之前組織勞動爭議的當事人調解。仲裁員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及材料,對案件做乙個大致的判斷。庭前調解相對而言成功率不高,因為已經到了勞動仲裁的地步,說明在提起勞動仲裁之前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一致。

庭後調解指的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程式已經完畢,但沒有出具裁決書之前的時間段內的調解。庭後調解經過了**審理,仲裁員該問的、該查明的工作已經完成,如果不是特別疑難的案件,此時仲裁員已經決定了該案的裁決方向。這時仲裁員有可能會提出乙個他認為對各方當事人而言都比較合理的方案,看各方當事人是否同意此調解方案。

如果有當事人不同意,大概率仲裁員也會按照此思路做出裁決。

第二個分類:面對面調解與背對背調解。

面對面調解指的是仲裁員及各方當事人均坐在一起商談,以期待能夠討論出乙個彼此都能夠接受的方案(大多數情況下是確定乙個各方能夠接受的金額)。此方式的缺點是當事人說著容易激動繼而演化成吵架扯皮。

背對背調解指的是仲裁員分別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各方當事人只與仲裁員溝通,而不與對方的當事人溝通。此種方式恰恰是調解成功率最高的方式,因此種方式仲裁員能更好地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即使有委屈、有情緒,一般也不會對著仲裁員來,此種情況下能夠較為平靜的交流,故調解的成功率相對而言較高。

2樓:智才培訓學校

遠創人力可以,在合肥,是一家資深人力資源公司,相當專業。

調解能確定勞動關係嗎?

3樓:李春龍

法律分析:因確認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是適用該法的,所以調解可以確定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旦唯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定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虛遲纖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差仿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係的認定能否進行調解

4樓:李紅豔

確認勞動關係屬於勞動爭議,可以調解,具體方法是: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

3、向勞動仲裁委提起確認勞動關係之訴。

4、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凳肢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式有哪些。

1、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4、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願調解、調棗姿世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一)、冊餘勞動關係的主體特定為職工與用人單位,並要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務關係的主體在法律上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體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資格或用工資格。

二)、關係的性質不同。

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而勞務關係屬普通民事關係,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無特殊身份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當事人關係的性質不同,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本質區別。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待遇除了勞動報酬外,還包括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而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有勞動報酬,不涉及社會保險。

確定勞動關係能調解嗎

5樓:鄭麗燕

法律分析:確定勞動關係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絕鬥薯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並者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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