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允許他人參加投資 共同經營的行為是否合法

時間 2025-01-07 14:25:07

1樓:耀華

你好,你的問題需要看具體的經營主體的形式。

一般來說,對外經營主體(法律上成為商事主體)可以有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或者沒有工商註冊,但實際有多個主體構件的合夥關係。

我簡單按照合夥企業、****、無工商登記的合夥關係,三種來說吧:

1、在****制度項下,張三作為股東之一,如果要以增資的方式補充資金的,需要經過股東會議,2/3股權數的股東通過,且針對新增的股權,老股東是有優先購買權的。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吸納新股東,侵害了其他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破壞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

2、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類似,新合夥人入夥需要依照合夥協議進行決議。

3、沒有工商登記,但實際合夥。這種情況下,張三可以跟a合夥,也可以跟b合夥,這是他的自由,但是在沒有a的同意下,張三跟b的合夥不能侵害或變動與a合夥範疇內的任何事宜。

2樓:網友

若張三經營的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他人知道且應當知道的,自願參與投資的行為就屬於合法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允許另乙個人參加投資,共同經營合法嗎?

3樓:網友

這樣做也是·合法的。但是,由於新加入的實際投資人不能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做變更登記,對外沒有法律效力。

4樓:涼情可知深淺

只要不違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於合作經營的業務行為,是有效的。

經濟法案例諮詢

5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1、該企業的設立合法,但由於在工商註冊備案僅有一自然人股東,且註冊資本僅一元,因此不。

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範疇,而屬個人獨資的無限責任公司。;

2、劉某允許另一人參加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合法;但因新投資人沒有到工商備案為股東,所投資的5萬元也不做公司註冊增資,因此,從工商登記管理來看,該公司還是個人獨資的。

無限責任公司。而黃某因與劉某簽訂協議而成為合夥關係。

3、該企業如聘用固定職工,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4、該企業的債權人在劉某不能清償債務時不能直接向劉某的家庭求償,只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屬。

於劉某和黃某的資產。因法院雖然判劉某承擔無限責任,但法院也裁定黃某承擔清償公司債。

務,因此,不能追索劉某的家人。

5、劉某決定自行解散企業的做法違法《公司法》;

6、法院判決對劉某是正確的,但裁定黃某承擔無限責任,黃某可以上訴。

6樓:網友

本案涉及到《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適用問題。我們主要從研習該法的角度來進行分析作以下評斷:

1)、該企業的設立是否合法。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時法律僅要求投資人申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但並不要求須繳納最低註冊資本金。因此劉某單獨以一元人民幣經法定工商登記程式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但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而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負無限責任,因此劉某將其取名為「遠大資訊諮詢****」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與糾正。

2)、劉某允許另一公司參加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是否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須為乙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劉某如允許他人參加投資經營,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改變為其他性質的企業,因為此時已經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定條件了。

3)、該企業是否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根據我國的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規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該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做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對此也作出了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劉某的理由不成立。

4)、該企業的債權人在劉某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否向劉某的家庭求償。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劉某經濟上獨立於其家庭,且法律規定只有投資人在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債權人不能向劉某的家庭求償,而應當是由劉某個人負無限責任。

5)、劉某決定自行解散企業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一)的規定,劉某作為該企業的投資人,有權決定自行解散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劉某的做法並不違法。

6)、就本案而言,由於黃某後來加入投資經營,因此該個人獨資企業事實上已轉變為公民之間的合夥關係,由此,法律責任也應當由合夥人劉某、黃某承擔。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合同法案例「張三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是民事訴訟,理論上可以追究。但是,實際中很難追究。舉證是很大的難題。啟示:不要隨便相信人。類似這種秘方入股的合作時,自己要掌握管理權。

8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一:李四可以追究張三的法律責任,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根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概念,李四的配方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

問題二:從本案例的啟示主要有兩點1、加強保密意識,對商業秘密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2、用法律手段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合作方進行必要的約束,如約定違約金等。

經營人違法,投資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9樓:跨馬提劍

誰是孝缺餘法定責任人~~~你一定要說清楚!!!

誰是誰倒黴呀~~~

張三如果不是法定責任人巧滾,找扮皮個好點的律師應該沒問題。

民事法律關係中以受託人名義從事的投資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應屬於什麼型別的法律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法律關係。 需要委託人授權。

11樓:網友

隱名**的法律關係。

請問縣級**或其派出機構能否與其他公司合夥成立投融資公司,並參與經營管理、受益?這是否合法?

12樓:網友

這件事情完全可以,合情合理,更合法!!!但是不是你提問的那種模式、方法!!!作為一級**都是可以合法辦理你想要達到目的的事情的:

是一級**就有財政,有財政就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基於此,可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出資人成立乙個國有獨資、合資的企業,這個企業就完全可以按照出資人---**---國有資產管理者的領導機關,的意圖來開展各類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各項業務,當然也包括你想要的業務。僅僅是**公務員不能在企業中擔任職務而已,絲毫不影響**的決策的執行---不換思想就換人!!!1

13樓:我隨行

不能,國家有明確規定。

陳某出錢和張三簽訂協議以張三名義和李四設立公司 1,協議是否有效 2,股東是誰?出資不足誰補足?

14樓:網友

1,協議是有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陳某為隱名股東(又叫實際出資人)、張三為顯名股東(名義股東)。

3,出資不足由張三出資,張三有向陳某追償的權力。。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張三和李四共同出資成立註冊資本為300萬元人民幣的公司,聘請王五為經理。公司合法經營,但受國際金融危

15樓:灰機

b試題分析:我國法定的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一人不能證明財產獨立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故本題選b項。該有限責任公司不再償還剩餘的50萬元債務。股份****的特徵是以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並以**形式加以表現,上市公司的**可以自由流通、轉讓。

點評:本題主要考查學生對現實生活中現象的分析判斷能力。題目難度較大。解題的關鍵在於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準確界定,在解題過程中也可運用排除法等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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