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除非之前你們之間簽有不違法的協議,否則,這個就歸張三的法定繼承人共有了
2樓:
每個人都有姓名權,我不知道仔借用張三名字買房前是否徵得張三本人同意。一、未徵得張三本人同意冒用他本人姓名的話本就違法,如果張三兒子現在要求繼承房產,你又拿不出確切證據的話法院也不會支援你的。二、如果當初徵得張三同意為何辦理買房手續時不換成你的名字。
總之你得拿出張三同意借用他的名額買房的證據,我分析你借用的是張三的購房名額,並不僅僅是名字。張三兒子如果要起訴你,而你又拿不出證據的話,法律不支援口頭約定的,如冒用他人的名字更是違行為,你需要找到相應證據你應對張三兒子的訴求。
3樓:
那就沒辦法了,房子在張三明下,他兒子完全擁有繼承權。
4樓:麗萍房產
現在你去起訴還是沒有用的,因為是張三的名字,張三的小孩要來繼承,這是合法的,除非你拿出當時你用這個你的賬戶支付招商的還款,還有你和張三有血了,宣告才有作用
5樓:x虎虎生威
你這種情況如果原房產所有權證是你的,只是以張三名字登記,在安置房還沒確定時,你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經拆遷辦複核後變更登記資訊和相關拆遷協議;在安置房己確定時,你可提供相關證明至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房屋所有權。如果不是,且沒有相關財物資金證明,那你維權希望渺茫。
6樓:最愛
如果你能拿出證據,證明那房子是你的。不但能拿出以前的房產證明。還能有幾個人證。
你就和他兒子走法律程式被。如果拿不出來證明,你只能和他兒子協商。給他一部分。
畢竟他也理虧,只能見好就收。
7樓:
棚戶區改造借用張三的名字,張三死了,他兒子要求繼承怎麼辦?你就用張三的名字,就沒經過法律公證,或者是有什麼協議書?如果沒有,你倆就直接有到法庭說話了,張三兒子執意要繼承,你也拿他沒有什麼辦法,或者你倆有股權的交易,如果沒有書面材料和影印材料,棚戶區改造繼承,只有讓他去慢慢開發了,你從中好好接受教訓吧!
這是乙個鐵證如山的事情,整不好,你還要吃法律官司,好好掌握自己,爭取八棚戶區改造圈拿回來
張三有三個孩子,甲乙丙張三死後留房屋三間,甲乙因房產繼承究訴法院。請問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8樓:
張三有三個孩子,甲乙丙張三死狗六房屋三間甲乙寅房產證正。吃中飯,請問誰是原告誰是被告?我愛你,人生不好,回答。這。家一是原告冰之被告
9樓:匿名使用者
三個孩子甲乙丙,甲乙因房產繼承訴至法院,甲乙是原告,丙是被告。
10樓:不風之風
誰先起訴,誰就是原告。
原告要告誰,誰就是被告。
而且,他們可以各自起訴。原告被告只是針對某乙個官司,在不同官司中身份可以不同。
例如張三去世,其父母健在,但張三與其父母關係不好,其配偶與女兒,是否全部繼承夫妻財產。
11樓:勤勞的老克
按《繼承法》規定,張三去世,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其名下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是法定的,法律沒有規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不好而不能繼承的。
12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是張三死亡沒事呀張三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以及張三婚後取得共有財產的一半,可以辦理繼承手續。
需要看張三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的,需要按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前提,事由張三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父母,子女,三方平分繼承張三遺產。
所以,如果張三無遺囑指定自己的妻女繼承遺產前提,張三父母也是第一序繼承人,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兒子先於父母去世,後父母相繼去世,兒子的財產如何繼承
13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的遺產可以說是他們去世後留給子女最後的乙份禮物,這份禮物是父母希望子女們能夠過得更好,然而不少兄弟姐妹卻因為遺產問題鬧得老死不相往來,在金錢的面前連親情都拋棄了。遺產由誰繼承、誰分得多誰分得少,這些都是問題,乙個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家庭糾紛,因此我們國家對於遺產的繼承問題也立下了法律規定,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問題。
首先就是大家爭奪的最厲害的房產,如今社會房子有多麼值錢不必多說,所以父母一離世,有的子女都顧不上傷心,立馬就打起了房產的注意。對於孩子多的家庭,存款如何分配,房子給誰繼承,大部分父母都會提前安排好,就是為了防止兄弟姐妹爭來爭去,基本上家裡的房子或者其他一些值錢的東西都是留給兒子,嫁出去的女兒分不到什麼東西。
不過像獨生子女家庭就沒有這種苦惱了,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父母去世後遺產都是由他乙個人繼承,除非父母明確表明有其他安排。 除此之外還有父母留下的一些特殊的財產,子女也是沒有權利繼承的,有人就會奇怪了,父母留下的這些東西,連子女都無法繼承的話,這些財產歸誰所有呢?接下來就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 土地使用權
法律上對於遺產的定義很明確,要屬於」個人財產「,所以說有的財產從性質上就根本不屬於」個人財產「,既然不屬於個人又何談繼承一說呢?首先就是父母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子女是無法繼承的,這一點主要是針對農村。農民們對於土地是非常看重的,其中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農民非常關心的乙個問題,但是這兩種土地都是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不能算作個人財產由兒女繼承。
不過並不是說父母去世後這些土地就和子女完全沒有關係了,像父母承包的土地獲得的收益還是可以繼承的,另外再承包期之內可以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承包權,不過這裡也有規定,僅僅包括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至於耕地這種是要被集體收回去的。除此之外宅基地雖然不存在繼承一說,可是父母如果再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就是另說了,宅基地不屬於繼承人,但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只不過繼承的房屋不能住人之後還是會被集體收回。
二、保險金、死亡賠償金
如果父母生前買了保險,那麼意外去世後保險金歸誰所有呢?答案很簡單,屬於受益人,那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這筆錢也是分情況的,父母的保險受益人是子女的話,那麼保險金才屬於子女,也就是說受益人填的誰誰就是繼承人。那麼就會出現一種情況,萬一保單的受益人也已經死亡,這份保單就失去了指定受益人,那麼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就能成為這份保險理賠的申請人。
還有就是因為意外或者因公去世後,公司和地區往往會給逝者家屬一筆補償金,由於這筆錢並不屬於遺產,所有獨生子女像以繼承的方式全部獲得是不可能的,至於這筆錢怎麼分配,這就靠家裡人協商安排了,要注意的是這筆錢首先還是會交給近親屬,像子女、配偶、父母之類,八竿子打不著的親戚就不要打這筆錢的主意了。
三、特定權利
很多人看到特定權利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其實也非常好理解,假如父母雙方生前擁有什麼專利,或者有某些作品的署名權和著作權,這種權利就屬於特定權利,即使父母離世,依然屬於父母所有,不能被繼承不能歸子女所有。不過後代們可以擁有這些專利帶來的收入,簡單舉個例子,父母生前發明了一種機械,並且申請了了專利,那麼每生產這種機械的廠家就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父母去世後,這筆費用就屬於你了。
四、遺囑的重要性
如今很多父母為了保證自己離世後,子女的生活有所保障,同時也為了減少因為遺產引起的矛盾,大多都有了遺產意識,會在去世前立下遺囑,這其實是非常正確的做法。但是要注意遺囑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立得,最好的有公證,在《民法典》裡也規定了,立遺囑的時候需要兩個見證人,這樣的遺囑才有效,那麼為什麼要有這項規定呢?
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即使是有親情,也難免會有人被金錢沖昏了頭腦,為了保證自己能夠得到親人的遺產,用了一些強制手段,違背了當事人的醫院,有證人在場就能有效避免這種情況。有人就會問了沒有證人在場的遺囑難道就不算數了嗎?其實這也不一定,沒有公證的情況下,當事人立遺囑的時候有錄影也是可以的,但要注意錄影必須是完整的、一氣呵成的,中間有剪輯或者中斷是不行的。
最後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有的子女對老人不好,沒有盡到贍養責任,甚至遺棄老人,於是老人不想把遺產留給他,在經過教育之後子女後悔了,表示願意承擔贍養責任,那麼還有機會獲得計程器嗎?按道理來說嚴重虐待老人的話是直接喪失繼承權的,不過新規對此也做出了規定,那就是」繼承寬恕制度「。
也就是子女悔過後父母也原諒了他們,事後還願意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那就還享有繼承權。所以說子女要對老人孝順一些,不可能又貪圖老人的遺產還不想贍養老人,天底下哪有這種好事,何況子女要多過分,才能讓父母失望到一分錢都不給他們留,難道關於現在老人去世後把遺產留給其他人都不留給子女的報道還少嗎?
14樓:網球寶貝
一般情況下,張三去世後,張三名下的一套房產的一半歸其配偶所有,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割。其父母、配偶、女兒各1/8. 張三父母去世後,他們得到的1/4房產由有繼承權人分割。
由於其他人放棄繼承,該房產由其配偶全部繼承。
補充回答: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15樓:柿才諍
您的分析應該是正確的。
張三去世後,由妻子、女兒、父母平分那1/2的房產,即每人1/8;
母去世後,由張
四、張三女兒、張三父親繼承那1/8,即變成張四1/24、張三女兒1/6、張三父親1/6;
張三父親去世後,應由張四和張三的女兒繼承他的1/6,即變成張四1/8、張三的女兒1/4.
16樓:
題意不清楚,張三的子女有幾人還是只有乙個女兒?「上述涉及到的人員」 繼承是在張三父母去世前還是去世後?
17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配偶得到全款
繼承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18樓:勤勞的老克
因遺產繼承引起的糾紛,往往不是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是直接關係到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情況比較複雜。
為解決這一問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據此,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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