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合同是不是公平合理或者存在部分問題?

時間 2025-01-20 11:30:30

1樓:網友

1、勞動報酬項不合理,沒有體現同工同酬。

2、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企業用工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應繳納部分。

3、違約責任第3條應根據從事崗位具體設立。

2樓:網友

個人拙見。七、2、《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二個月的約定可能無效。

八、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只有2種情形,即服務期和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所以點不知是否有效。並且競業禁止條款還要約定在競業禁止期內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的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存在不公平條款

3樓:悅悅說法

一、合同中不平等條款是否有效

1、合同中不平等條款無效。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悔皮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是可以撤銷的,撤銷之後就是無效。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亮敗律、行政法規敬前顫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二、合同免責條款無效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免責條款無效的,只是部分合同無效,並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不公平的後果是什麼

4樓:陳友聯

合同顯失公平的後果如下:

1、受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被撤銷後合同就無效,自始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2、各當事人因合同所得到的財產要返還給對方,過錯方要賠償對方當事人。

一、合同撤銷的前的效力如何?

依法訂立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被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二、婚姻被無效撤銷後會有哪些後果。

婚姻被無效撤銷後的後果具體如下:

1)關於婚姻本身的後果。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才沒有法律效力。

應當注意,此處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2)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的財產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不適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財產製度,而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鋒閉扒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三、被脅迫簽訂買賣合同之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被脅迫簽訂買賣合同之後,如果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合同撤銷後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得的財產要互相返還或折價補償,並且過錯方需要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態中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銀昌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的不公平合同是否成立

5樓:晏華明

法公升陸律分析:一般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合同會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後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中笑好五十一條的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賣鉛;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注: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合同有失公平

6樓:創作者

合同訂立有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旦迅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可以進行選擇,究竟是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公正原則,合同的訂立需要是公平的。

【法律依據】模薯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手尺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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