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兒子結婚欠債,兒子兒媳拒絕共同償還,大家怎麼看?

時間 2025-02-12 04:00:13

1樓:網友

父母欠債是因為兒子結婚,兒子是受益人,那麼兒子是沒有理由拒絕償還的。但是兒媳婦沒有這個明確的義務,出於感情或者道義,可以幫助丈夫償還,但也可以拒絕承擔。現在這種彩禮引發的問題已經很多了。

欠債結婚並不可取。

2樓:林歡的個人世界

社會百態無奇不有,結婚本是自己的事情,在我國的習俗中,父母通常為兒女婚事操碎了心,甚至不惜外界債務幫孩子完婚,這婚禮欠下的債務本來就是孩子應該承擔的,婚後兒子兒媳拒絕共同償還就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了,畢竟錢用在他們婚事上。

3樓:文化養生課堂

兒媳不共同償還我能理解,兒子不共同償還說不過去,畢竟兒子又法定贍養義務,可以讓兒子多出一些贍養費成為還款**。

4樓:小老太

我覺得兒子應該去償還這些債務,但是兒媳婦沒有必要,因為是替你娶媳婦,所以欠下的債務。

5樓:劉長順

我覺得這樣的兒子兒媳真的有些過分,因為這筆債務完全是因他們而起,所以就應該大家一起來償還,必須要理解自己的父母。

6樓:夏見冬

我覺得兒子兒媳是有義務幫父母去還債的,如果總是為了幫兒子結婚,父母也不會欠下這筆債,兒子和兒媳婦真的是太不懂事了。

7樓:情感小柒柒

我覺得這個債是因為兒子結婚才欠的,兒子也是有必要幫助父母償還這個錢的,也是因為你結婚才導致的,必須要一起還。

8樓:小李美死了

兒媳婦這樣的行為也是很正常的,因為誰也不想結婚之後償還這些錢。

9樓:你到底敢不敢

其實這個欠的外債,從根本上來說就應該是孩子們去還的,因為是他們去消費的,所以這個錢也應該由他們償還。

10樓:那麼反

兒子兒媳應該償還,因為他們已經結婚了,就應該償還父母的債務。

11樓:王志剛剛剛

這樣做法是不對的,畢竟錢花在了小夫妻的身上,而不是花在父母身上,所以他們有必要共同償還。

12樓:白珍全全全

兒子是應該有義務償還的。你的父母為了你盡心盡力的去努力,你這樣的態度會讓你的父母寒心的。

13樓:注意防滑

我覺得他們兩個非常的不講道理,這明明就是為他們結婚借的錢,結果對父親這麼冷漠。

14樓:小自信

這樣的兒子和兒媳婦太不孝順了,他們只為了自己根本不管父母,這樣的行為太自私了。

15樓:卞凌昳

我覺得兒子的做法不合理。因為父母借款是為了成就自己,拒絕共同償還顯得很無情。

16樓:帳號已登出

我覺得兒子真的做的不太對,因為那畢竟是他的爸爸,更關鍵是因為自己才欠的債。

17樓:渣掉渣掉

我個人覺得這種兒子是非常不孝順的,早知道就不出錢給他結婚了。

兒子結婚後欠債父母要還嗎?

18樓:黃帥

法律分析:欠債還錢本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有的債務人就是拒絕還錢,債權人往往覺得一籌莫展,這時候就需要積極運用法律維護己的合法權益了。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想要其家人還債,成年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己承擔責任。

成年子女己欠下的錢,債權人只能讓這個成年子女還,不能要求這些人的父母還錢, 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產分的很清楚,不存在連帶責任。如果這個成年子女死了,這就涉及到遺產的問題,繼承人要清償這個死去的成年子女的債務。但在數額上以死去的成年子女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總之:父母對於成年子女的債務 不負償還義務。債權人就算是追債,是以這個成年子女名下有多少錢為上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父母為兒子結婚欠了好多帳該誰還

19樓:律說律答

一般來說,借款人是誰,還款人就是誰。也就是說,兒子、媳婦可以不承擔還款的責任。

但是,如果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銷,那麼家庭成員均承擔連帶責任。告仿昌也就是說,如果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大神那麼這個債務就是家庭債務,所有成員均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前提是要共同生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襪扒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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