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蠶她爸
不是你這樣表述的,是剛好相反。未經授權給孩子買房,可以。未經同意,給孩子賣房,不行。
民法典》正式生效,與此同時,我們大家原來所熟悉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婚姻法、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物權法、收養法都廢除了。
關於房子有以下幾個新的變化:
2、婚前父母幫買房,屬於個人財產(我們現在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在女方佔據婚姻市場主動的前提下,這個規定似乎沒什麼用,比如女方可以要求男方以贈與的名義加名,否則沒得談);
3、小區共有收益,歸業主享有(這個以前也有類似規定,只是操作起來有點難,現在好了,直接依照民法典執行就行);
4、侄兒侄女可以繼承伯父叔叔的遺產(這條會不會給親生子女帶來生命危險啊,想想過去的皇子奪嫡!好在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富人家庭,普通人應該沒這個顧慮);
5、買二手房子,千萬不要買有居住權的房子(未來租賃市場會重點發展,所以租房子的也可以登記居住權,想想如果辛辛苦苦買了房子,別人去有權利住在裡面,是不是太窩心了,但這是法律支援的,所以千萬要弄清楚了);
6、買房子找中介,不能跳單,要付報酬(中介們開心了,不過跳單行為的確不好,人啊,不能為了省那點中介費,就不講誠信,何況跳單還是有風險的,中介們其實還是做了一大堆有價值的事情的,並不僅僅只是幫你提供了資訊,很多時候其實幫你規避了不少風險);
7、未經授權給孩子買房,可以。未經同意,給孩子賣房,不行。(這條好像沒什麼可說的);
8、城鎮戶口子女,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這條規定估計很多很多人會感到開心,畢竟過去20年來,太多的人從農村進入城市,父母和老宅都還在農村呢);
9、因賣房原因,房子無法過戶的,買房有權解除合同(其實,之前也是可以的,只是解決起來比較麻煩)。
2樓:
民法典正式生效,與此同時,我們大家原來所熟悉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婚姻法、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物權法、收養法都廢除了。
關於房子有以下幾個新的變化:
2、婚前父母幫買房,屬於個人財產。
3、小區共有收益,歸業主享有。
4、侄兒侄女可以繼承伯父叔叔的遺產。
5、買二手房子,千萬不要買有居住權的房子。
6、買房子找中介,不能跳單,要付報酬。
7、未經授權給孩子買房,可以。未經同意,給孩子賣房,不行。
8、城鎮戶口子女,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
9、因賣房原因,房子無法過戶的,買房有權解除合同。
3樓:智惠者
稍有常識的人一看就知道你說錯了。未經孩子授權,隨便賣掉房屋,是草率行為,對孩子對整個家庭是不負責的行為。而自己有經濟實力悄悄給孩子給家庭賣房屋,一般情況下,皆大歡喜。
4樓:朱惜筠
你看錯了,原內容是:未經授權給孩子買房,可以。未經同意,給孩子賣房,不行。是買房可以,賣房不可以。
民法典買房署孩子名是否妥當?
5樓:創作者
民法典買房署孩子名經購房者同意即妥當,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孩子未經購房者同意將該房擅自**且買家是以正常**購買的、購房者無法要求取消交易,孩子死亡、該房作為遺產被劃分繼承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買房署孩子名是否妥當
6樓:王衛洲
法律分析: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若選碼洞擇一次性付款,購房者只需帶上孩子的出生證明、孩子和監護人戶口本,簽訂合同即可,剩下的手續就跟成年人購房無異。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纖模睜。不動產登記機構將毀歲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民法典買房署孩子名是否妥當
7樓:查祖禹
法律分析: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若選擇一次性付款,購房者只需帶上孩子的出生證明、孩子和監護人戶口本,簽訂合同即可,剩下的手續就跟成年人購房無異。用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實質上是一種贈予行為,由於子女是未成年人,父母是以監護人的身份為子女購房並辦理相關手續。
購買房產後,該房屋便成為未成年子女個人財產,父母無權擅自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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