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時間 2025-02-13 13:25:04

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刑法與日本刑法相比,至少在傳統上是大不相同的。但是,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體系地進行了重新編纂。

2樓:帳號已登出

離婚協議包含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我們可以注意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提到的只是財產關係,並沒有提及人身關係,對此,我們應該考慮到立法者的目的,人身關係向來具有特殊性,與人身關係有關約定一般都需要經過一定的手續才能生效。而財產關係不同,兩個自然人關於財產的約定應當一經簽名便應生效,更別說雙方已經實際開始履行關於財產的約定。立法者正式考慮到這點,因此沒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中將人身關係也包含進去。

所以,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本案的離婚協議應當認為已經生效。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又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本案中的離婚協議並沒有生效。

同樣的事情依據不同的法條卻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結果,個人認為,​因為婚姻關係的特殊性,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是混同在一起的,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之時,往往帶有極大的情緒,使得當事人對協議欠缺考慮,造成對自己不利的結果,因此應當給當一次事人重新思考的機會,使其經過充分考量後再決定是不是按照離婚協議登記離婚,而不是在離婚協議上一簽字,離婚協議就生效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法律並沒有給當事人這樣的機會,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中,在雙方離婚登記前,當事人在法庭上都可以反悔。

其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是對​司法解釋二第八條進行了範圍限制,為離婚協議設定了乙個生效的條件,且根據新法優於舊法,遇到同樣的情況當然適用新發,因此​​,關於離婚協議,如果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那麼這份離婚協議依法認定為沒有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

3樓:律漸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凳激睜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棗歲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鉛扒相關醫療費用的。

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怎麼理解

4樓:律臨薛東林

法律分析: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滑寬櫻信叢方不得提出離婚,是為了保護孕婦。

法律依據:《中華人巧老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 -法律知識

5樓:周蓮芳

法律分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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