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擔保物權 它有哪些法律特徵

時間 2025-02-18 14:10:08

1樓:孤柏公尺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

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2樓:求安然

擔保物權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於(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包括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第三,擔保物權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具有哪些特徵

3樓:胡春景

3.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4.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局租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手臘賣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簡述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4樓:滬深刑事貓哥

擔保物權的特徵有:

2)擔保物權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能行使的權利。

3)擔保物權是以期待的(或附條件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為內容的他物權。

4)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立的權利。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資產當做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式就該資產優先選擇受償的權利。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當做償還債務的擔保而不改變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償還前加以留置當做擔保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爛拍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枯返不飢敗羨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5樓:袁霄霄

擔保物權的特徵為具有物上代位緩蠢性以及其從屬性。即在擔保期間,擔保物被毀滅或者消失,因此得到的賠償金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對此優先受償,從屬性則體現在它隨著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灶掘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隱哪核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6樓:徐睿明

1、成立上的從屬性。

擔保物權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或者將來存在為前提,主債權不存在,擔保物權無從成立。

2、內容和範圍上的從屬性。

擔保物權擔保的範圍以主債務的範圍為限(小於等於主債緩蠢務)。

3、效力上的從屬性。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抵押權和質權未設立。

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擔保責任。

4、消滅上的從屬性。

主債務全部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

若主債務部分消滅,基於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擔保物權並不消滅,僅內容和範圍相應縮減。

5、移轉上的從屬性。

債權轉讓時,除非讓與人和受讓人另有約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

二、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與附合是怎樣的。

因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該動產上已設定的抵押權、質權並不因添附而消滅。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三、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怎樣的。

1、從債權角度觀察。

擔保物擔保債權的全部。

債權部分消滅的,剩餘債權仍對擔保物享有擔保物權。

債權部分轉讓的,保留部分和轉讓部分債權均對擔保物享有擔保物權。

2、從擔保物的角度觀察。

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

擔保期間,擔保物的價值增加的,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

擔保期間,擔保物的價值減少的,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

擔保期間,擔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後的各部分擔保物均擔保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隱哪核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灶掘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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