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補償從什麼時期開始的

時間 2025-03-16 07:45:22

1樓:網友

簽訂勞動合同與否與雙倍工資沒有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告訴你乙個比較直觀的計算方法吧。。。如果你與用人單位沒有籤合同,並且是乙個月以上,一年以內,這一段時間內的期間工資,你可以依法索賠二倍的工資。比如你乙個月2000元,你在這單位無合同工作了6個月,那麼你可以索賠2000*6=12000元。

因為另乙個2000元你已經每月領取了。

明白了不?我不是律師,但是我也懂一點點,希望對你有丁點的幫助。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雙倍工資與補償金同時適用嗎

4樓:貴林峰

法律分析:可以同時適用。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及時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後又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是針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否,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公司解僱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談埋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弊洞濟含卜螞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倍工資賠償的時效從什麼時候算起?

5樓:信金國

雙倍工資屬於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拖欠勞動者雙倍工資的,勞動者扮洞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不過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銀缺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鋒悶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沒簽合同雙倍工資賠償是從月試用期開始嗎

按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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