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怎麼回事?不同意調解為啥不行?

時間 2025-03-28 06:45:21

1樓:書中有玉有**

離婚有兩個去處,乙個是協議離婚,協商好了之後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乙個就是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也就是打官司。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法院不管是第一次起訴,還是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都會進行調解,即使是一方不到庭應訴或者失蹤了直接下落不明的,也會進行調解。

很多人就想不明白,要能調解我還起訴幹什麼,起訴就說明感情已經沒有調解的必要了,法院為什麼還調解?所以他們就直接表示不同意調解,不用調解,直接判決就行。其實法院調解,不僅僅是你想的那樣,它有兩層意思,一是調解和好,一是調解離婚。

在這兩層意思之中,調解和好是必經程式,也就是必須得有的乙個過程。這也是我國婚姻法的初衷:不建議離婚。

在婚姻法條文中也有直接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略---裡面的加粗字型說明了什麼?

也就是說,即使你們雙方夫妻感情確實已經徹底破裂了,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也能查證屬實了,也必須經過調解,調解無效的才能判決准許離婚。

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調解是乙個必經的程式,所以也不用抱有無所謂的心理。原因有二:乙個,是調解必須得有,法院審理過程中必須得走這個程式,否則無法直接判決離婚;二個,是你不同意調解和好,可以同意調解離婚。

直接表明自己的態度就行了,法院在調解過程中,也都是先看看雙方的態度,再酌情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耐心勸解下,和好了自然更好,無法和好達成一致的離婚意見也很好,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調解書就行了。

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民事判決書沒有差別,如果是離婚的調解書,其法律效力與民政局辦理的離婚證是一樣的,都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而且如果涉及到撫養費或財產的履行問題,同樣可以拿著調解書去申請強制執行。最重要的是,法院出具調解書多快啊,省事省時省心,訴訟費還減半,簽字即生效了。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不但不能對法院進行的調解有什麼牴觸或排斥,而且要積極的配合法院調解,很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2樓:網友

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須經過的法律程式,不同意調解就是不行,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目的是不輕易拆散這段婚姻。

3樓:續白同學

這種調解是儘量在幫你們複合,如果能複合的話就是調解成功,如果你們不同意調解的話就只能離婚。

4樓:花花就是我

調節應該就是請離婚律師來為自己表達觀點,如果不同意調解的話就是違反法律。

5樓:君王的孤獨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適用調解程式,其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於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衝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衝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後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於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離婚訴訟可以不同意調解嗎

6樓:蘇進

法律分析:法院需要**審理後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斷是否判決准予離婚。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公升衝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雀碰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吵歲殲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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