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昌谷之
那就要看房主同意不同意了,同意的話等於就是願意把房產贈送一部分給配偶啊,按道理婚前財產應該是屬乙個人的,對方不願意也沒辦法。
2樓:來自靈通山幽默風趣的舒克
婚前財產就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就是婚後財產。如此處心積慮地將再婚配偶的名字加在婚前財產當中,那還不如直接立遺囑,你的財產死後全部都是再婚配偶的。
3樓:網友
如果你在結婚的話 ,只要你同意 完全可以把你再婚配偶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 ,但是離婚以後 ,婚前的財產不可以分給再婚的配偶 。只有結婚以後的房產才可以一人一半兒的分配 。
4樓:網友
再婚後是可以把再婚配偶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的,只要是房產證上的人同意就可以。
5樓:網友
這當然可以啦,但你婚前房產必須是你單獨所有,否則須經其它乙隻有人同意才行,因為新加入共有人後會稀釋原有份額。
6樓:來自松柏巖和婉的西瓜子
只要你願意,當然可以把再婚配偶的名字寫在婚前的房產中 ,不過,如果發生糾紛 ,這套房產不再屬於你婚前財產 ,而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來處置。
7樓:我要
只要是這套婚前房產只有你乙個人的名字,且你和前一段婚姻中的另一方,對該房產沒有任何意義的話,你再婚後可以把再婚後的配偶名字加入到現有的房產中去的。
8樓:摩豔苼
其實再婚只要他誠實真心跟你過日子有必要可以加上去。為了他不起心的辦法暫時還是別加上去。只要他真心實意跟你,你也別虧他。相互理解信任後在加也不遲。
9樓:貫壯
再婚後將再婚配偶的名字加在婚前的房產中只要前任直系親屬沒有反對的就可以應慎重考慮後再決定。
10樓:來自五府山高尚的迷迭香
再婚後可以把再婚配偶的名字加在婚產的房產中,帶好相關手續和相關證明去相關的單位辦理就行了。
11樓:網友
再婚以後可不可以把再婚配偶的名字新增在婚前的房產中,可以新增婚前的房產中,但是兩個人要是離婚分配財產的時候,再婚配偶是沒有權利分配婚前財產,因為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是婚前房產是首付多少錢應該歸婚前財產,但是結婚以後兩個人一起還房貸,如果兩人離婚首付多少錢是婚前財產剩餘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12樓:殘敗的笑
再婚後,當然可以把再婚的配偶的名字加在婚前的房產中。名字加了以後這套房子就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13樓:網友
根據自己的意願,完全可以把房產證加上再婚配偶的名字。
14樓:廣霞飛
可以的,只要房主同意,加名字都是可以的。
15樓:慕雲澤
可以的,在婚後新增配偶名字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上,以前是作為婚姻愛情的保障,但現在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現在婚姻法對於婚內財產和婚前財產劃分很清晰,對於這種新增的情況,基本沒有實際意義,不動產權屬劃分唯一依據就是出資比例,而這種情況屬於贈與,我國法律規定贈與是可以撤銷的跟何況另乙個也沒有出資。
16樓:特靠譜他爸
只要房子的產權人同意就完全可以。
17樓:不和別人說話
當然可以,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祝你幸福!
再婚前的房產和再婚配偶有關係嗎
18樓:好歌哥哥
1、再婚後沒有過戶,那麼再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婚前搏宴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再婚之前的房產和再婚配偶沒有關係。
2、是否在房產證上加名,是房屋產權人的自由,只要雙方願意,即可辦理去房產局辦理房產證加名登記手續。《婚煙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基察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後產權變更,即結婚以後買房辦理的房產證增加共有人,夫祥前妻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到房產交易中心現場填寫《轉移登記表》、《增加共有人的變更報告》等,只需繳納登記費、工本費等約100元,無需繳納契稅等。
拓展資料:申請再婚有哪些特別規定。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或***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19樓:阿瑤說遊戲
再婚後可以把再婚配偶的名字,寫在婚前的房產中。不過這裡要滿足乙個條件,房產必須是自己所有或者自己有一部分。如果房產是前妻的,自己只是暫時居住在裡面,那麼我們就沒有權利對房產進行任何操作。
假設房產是自己的,那麼是否新增名字就由自己做主,想寫誰的名字都可以。假設房產是自己和前妻所有,那麼自己占房產的一半。現在法律比較嚴格,不是說寫誰的名字就歸誰,可以直接標明房產給多少。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把自己已有的部分,分給再婚配偶。
1、房產是自己所有按照國家規定,房產證是一人一證,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只能寫乙個人的名字。不過這個時候,有個特殊情況,那就是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可以申請乙個房屋共有權證。這個時候可以是兩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
在房產是自己所有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在房屋共有權證上,填寫別人的名字。在預設的情況下,房產是一人一半。也可以直接寫明雙方擁有的份額,每個人各占房產的百分比。
現在很多人都這樣做,寫名字已經不再是「百分之五十贈送」的含義。
2、房產是共有很多人在離婚之後,房產沒有進行分割,仍然是前任一半自己一半。那麼在這個時候,我們也擁有一半處理房產的權利。可以考慮根前任商量,把自己擁有的一半,分享給另外乙個人。
簡單來說,就是一套房產分成三份,前任擁有50%,自己和再婚配偶共同擁有50%。
這個在法律上,一般稱為「按份共有」,主要適用範圍是朋友投資買房。就是好幾個朋友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這個房子是按照比例進行劃分的,上面寫幾個名字都可以。雖然辦理手續比較麻煩,但是對於年輕人來說,是乙個不錯的投資方法。
3、提前寫好無論是哪種情況,都建議人們在結婚的時候,提前寫明份額。現在國內離婚率越來越高,甚至有很多人是「騙婚」,只要寫明瞭份額,在離婚的時候就可以減少爭議。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一定要有自己的主見,財產是屬於自己的,給或者不給是自己的權利。
不是說愛情不可靠,而是現在人心難測,你遇到所謂的真愛,可能僅僅是乙個騙婚的人。
20樓:行樂先生
可以的,只要去房產部門提出申請就是可以這樣做的,可以把配偶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面。
21樓:浩海永寧
這個是可以的,法律允許這樣去做,可以把名字寫在婚前的房產上面。
22樓:雙魚愛仕達
可以。只要你信任對方,只要你足夠的愛對方,完全可以。
婚前房產婚後可以加配偶名字嗎
23樓:史敦定
法律分析:可以。
法律培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配汪虧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陵鋒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再婚前的房產和再婚配偶有關係嗎
24樓:平靜且熱心的焰火
再婚夫妻的婚前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如果結婚之後在房產證上加入對方的名字屬於夫妻雙方所有。婚前房產指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房產。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的房產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共有,應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行殲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婚夫婦,一方婚前財產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應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茄念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再婚時對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房產也是一樣的。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檔納衝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再婚前的房產和再婚配偶有關係嗎
25樓:程傑
法律分析:這個需要分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是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所有權落名在自己的名下,沒有任何貸款需要進行償還,那麼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所有權落名在自己的名下,但是依舊有貸款需要進行償還的,那麼其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在再婚前支付的部分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依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主張分割;如果是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所有權落名在自己的名下,在再婚後將另一方名字加上,那麼視其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上的登記內容來確定雙方對於房屋的所有權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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