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上班職位瞞著老公在法律上是不會有什麼錯的。這個情況只是一種意識或道德上的不公平,如果老公對自己不隱瞞什麼,那你也應該把實際情況給老公說明。
2樓:背象的馬
在法律上來說是沒有錯的,但是夫妻之間不坦誠的這種情況也是特別常見的一種情況,不不會觸犯法律的,有什麼事情雙方協商就好。
3樓:梅花雨
法律上是沒有錯的,只是不想說出來而已又涉及不到家庭財產問題,所以可說可不說。
4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這個談不上有任何錯誤。最多就屬於夫妻缺乏些信任與交流。
5樓:網友
有錯並不是什麼事都要和你老公說的,因為你上班的職位高過你老公,你老公會覺得很有壓力,你不告訴他,也是屬於正常的。
6樓:卷溶溶
上班職位瞞著老公法律上有錯嗎?上班職位。瞞著老公在法律上是沒有錯誤的。
7樓:泣曼凡
雖然說這樣做對你老公不太公平,也不太妥當,但是在法律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當然,如果能夠溝通,跟老公解釋那是最好的。
8樓:漫步青春
上班幾隻為拿著老公法律上是沒有錯的。
9樓:愚絲柳
沒錯啊,你做什麼又沒必要都和你老公說啊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私隱啊。
10樓:
沒違法,不過良心會受到譴責。
11樓:暮風吹吹
上班只為瞞著老公,法律上沒錯。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家內部問題,個人問題,上公升不到法律。
沒有認識到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和法律認識錯誤不衝突嗎?
13樓:網友
如果確實是國家工作人員。
這個判決是錯誤的。
可以要求檢察院抗訴。
14樓:小牛飛飛
不是違法性認識錯誤。違法性認識錯誤是刑法學的不好,不知道刑法規定的違法行為。這裡沒有高念前認識到自己的戚清國家工作人高者員身份,是對這個事實沒有認識到,作為故意犯罪需要認識到法條規定的程度即可,因此可包容評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對應的犯罪。
我在法律上有責任嗎?
15樓:瑞懌悅樓慧
你有賠償責任,畢竟你親戚是在為你搬家工作,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賠償責任應當由你承擔。但你親戚如果有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上有規定在乙個公司上班不準談戀愛嗎?
16樓:一休哥
沒有規定的,但是好多公司覺得談戀愛影響工作,影響公司,所以都不讓談。
17樓:風雲之戀
沒有,不過這是公司對人進行控制的一種手段,如果非要說無非怕戀愛影響公司的工作,不過能不影響談,我個人認為沒什麼,就像國外一家公司,人家還允許員工專業帶狗狗寵物去上班呢,家裡有寵物不帶的,還要被批。
18樓:網友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戀愛自由、結婚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只要法律上沒有規定的條例犯了就不是錯?
19樓:網友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只要不道德的事 就不要去做 就對了 不要被自己的聰明害死就好了 好奇會使貓如何。
20樓:網友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但是也不要太過自信,因為你不可能把法律學全。
誰違背了法律的錯,否則法律有尊嚴嗎?
21樓:戚廣利
違背了法律,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則,法律成了擺設,法律就沒有尊嚴。
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法律依據?
22樓:韓飛
如果勞動者的行為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那麼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3樓:簡簡單單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就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話,同時該制度已經經員工代表大會通知,並公示的,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的。
24樓:童陳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的行為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那麼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乙個公司不能隨便辭退乙個員工,如果公司不符合法定條件辭退員工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但是員工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是存在過錯的,一方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來講,勞動者的勤勉工作與用人單位的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是雙方對等的、基本的義務,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果已經嚴重影響到日常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
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話,同時該制度已經經員工代表大會通知,並公示的,只要明文規定這樣做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有足夠的證據作為依據,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解除勞動合同有相關的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才行,明文規定這樣做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要有證據作為依據才可以。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充分。
26樓:勾南珍
一、依據公司管理規定辦理。
二、做與工作無關,這也會和平時是否常反錯有關,經常性的,單位是可以辭退的。
27樓:馬娉
需要看公司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
一人犯了錯,害了很多人 法律無法保護受害者,反過來還要保護犯錯者 那麼作受害者,藐視法律有什麼錯嗎?
28樓:法醫鑑定人
誰的責任是要誰來承擔的。如時在事件中構成正當防衛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如果構不成正當防衛,仍然是要負責任的。
29樓:緣來在此
這個社會就是這麼的不公平的。
30樓:4不明不白
沒有錯,犯錯者理應受到嚴厲的懲罰。是這種垃圾安裝出來的法律這有什麼辦法。只有拿命跟安裝法律的垃圾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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