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生日,婆婆送禮卻遭反諷 女兒離婚了,知道討好我了,兒媳做的對嗎?

時間 2025-04-13 14:40:08

1樓:尕軋

兒媳婦的做法是錯誤的,畢竟是自己的長輩這樣子說話有點過分,而且作為父母的都是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女兒離婚,

2樓:小du聊情感

做的雖然不對,但是這也是很合理的,因為婆婆之前對自己不好,所以才會這樣說。

3樓:花花就是我

兒媳婦做的其實並不對,因為這樣子做的話會讓婆媳關係變得更加的僵硬。

兒媳生日,婆婆送禮卻遭反諷:女兒離婚了,知道討好我了,晚了。你怎麼看?

4樓:baby冬梅

這個婆婆平日裡肯定做得很過分,才會讓兒媳婦如此恨她,婆媳之間都是相互的譽含旦,你對我好,我自然也會對慶擾你老並好。

5樓:勝利村寧

我認為婆婆也是罪有應得,因為當初她就做出了一些很過分的事情,所以才會有了今天的後果。

結婚多年被婆婆嘲諷,婆婆生日兒媳宣佈離婚,媳婦做的對嗎?

6樓:佳音

做的對,這對婆婆來說是沉重的打擊,雖然婆婆對媳婦不滿,但還是不希望兒子和兒媳離婚,這是她最不願意看到的。

7樓:網友

做的不對,畢竟這樣顯的兒媳婦太小氣,太斤斤計較,這種離婚的事情,還是夫妻兩個人坐下來一起解決的比較好。

8樓:幸福小豬豬

媳婦這樣做也不對,畢竟她是和丈夫兩個人之間存在感情,與婆婆的影響不大,完全可以選擇與婆婆不居住在一起。

9樓:惠華小知識

媳婦做的不對。因為媳婦這樣做沒有尊重老人,就算離婚也不應該說出來。

10樓:抱香蕉睡覺

我覺得她做的對,長期被嘲諷受欺負心中也很委屈,是時候需要發洩。

請問送給兒媳婦錢能要回嗎?願因是她同兒子離婚,她婆婆生重病不顧婆婆。

11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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