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公眾人物評價屬於侵犯名譽權?文藝評價的界限又在哪裡?

時間 2025-04-15 18:00:16

1樓:網友

這個問題對於學法律的人其實很簡單,文藝評價與侵犯名譽權的界限其實很簡單,接下來我們就說一下吧。

一、健康的文藝評價什麼是健康的文藝評價?就是對於原創作者的作品改進和文化技藝提公升有促進作用,對於文化環境和文化市場有積極影響的文化評價。

它的特徵主要是客觀真實的、針對作品的、積極的評價。

雖然每個人都可以說他對乙個文藝作品的感受是不一樣的,但是他做的評價必須要有證據的支撐,才能成為乙個健康的評價,空口無憑的批評,或者是誇大都是不正確的。

其次,他的評價應該是針對作品的,而不是針對作者的。它可以針對作品的辭藻、語句和表達的情感來進行評價,從乙個作品中確實可以看出,作者可能是乙個什麼樣的人,但是這並非完全明確的展示了作者是乙個什麼樣的人,如果你覺得作者的性格可能很好那也就罷了,如果你在公眾面前詆譭作者的性格,那就有可能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風險。

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表現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的行為模式主要有兩個,乙個是侮辱他人,另外乙個是誹謗他人。

這兩個行為是有聯絡的,侮辱他人,不一定是誹謗,但是誹謗他人必定是侮辱。不一定是在公共場合或者公共資訊平臺。<>

侮辱是指用言行羞辱他人,使對方的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

誹謗是指惡意造謠,汙衊他人人格的行為。

比如乙個作者沒有抄襲,你說他抄襲,對他的名譽和事業造成了較大損失,或即將造成較大損失,你便需要承擔你言論的後果。<>

2樓:阿相愛娛樂

只要我們不對這些公眾人物進行人身攻擊,就不會侵犯他的名譽權。不過在文藝界這個圈子裡,這個界限取決於每個人的良知。

3樓:貓擬

通過評價使得他人名義受損,或者是我評價他人來達到一些商業目的,或者是謀利行為,對他人的評價不應特別過激。

公眾人物名譽權邊界定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4樓:周業懇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有過錯。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一、名譽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樣的?

一)精神損害賠償:

1、名譽侵權通常很難直接造成經濟方面的損失,但會對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響。在人云亦云,網路傳播速度極快的年代,誹謗造成的影響無法預計。

2、對於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

3、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於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4、根據我國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名譽權是人身權利,一般不會有財產利益,但名譽權會直接影響權利人的財產獲得,因此名譽受損也會造成財產損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一些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

2、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後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並且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於財產損害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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